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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须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新《条例》在总则、公开的主体和范围、依申请公开、监督和保障等方面,对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做出了新的变化和调整。那么,具体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交申请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找哪些救济途径?宁国市政府办公室为您提供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须知。

一、向哪个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首先要确定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由于各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能制作相关政府信息,比如公安部门制作治安管理类信息,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制作土地征收类信息,生态环境部门制作环境影响评价类信息等等,因此,申请人可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这次机构改革,对部分行政机关职权进行了划转,相应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由职权划入机关承担,申请人可向职权划入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具体职责可在相应政府信息公开页面查询,或向“12345市长在线”咨询。

二、怎样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某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可按以下三个步骤提出申请:

第一步,访问该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页面,仔细阅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了解有关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第二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步,向该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身份证明。采取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寄送该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在信封标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防止造成遗漏、延误,给申请人带来不便。

三、提出申请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的政府信息,应当是行政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行政机关不承担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申请人可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

申请政府信息,不宜针对同一事项提出重复申请。

四、申请的渠道有哪些?

申请渠道主要有当面申请、邮寄申请、政府网站申请等,具体可查询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没有公布申请接收渠道的,申请人可以选择任何合理的渠道提交申请。

五、多长时间能收到行政机关答复,办理期限是如何计算的?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如需延长答复期限,需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收到补正通知后如何处理?

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后,应当按照行政机关提出的需要补正事项和补正期限,及时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将被视为放弃申请。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七、行政机关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行政机关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将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送达申请人。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行政机关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八、有哪些救济途径?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5月

对于公开权利人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当场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向公开权利人提供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决定书,告知公开权利人;
 (三)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开权利人提供其所需要政府信息;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完善、补充申请。
 (七)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在向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八)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公开义务人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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