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财政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宁国经开区 发布时间:2018-12-31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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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开发管〔2018〕17号

各局室: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新建项目,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促进开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财政奖励扶持政策(暂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奖励扶持政策的范围

  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范围: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政策和宁国市产业发展方向,经市项目委员会同意准入并按合同约定建设,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内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外资在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含工业仓储物流项目,下同)。

二、财政奖励扶持政策的标准

  (一)新建项目奖励

  1、经批准的新建工业项目,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实际开工的(厂房基础达到正负零),按施工许可证证载建设面积30元/平方米预兑现奖励,项目全部建成后,分园区按不动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分别计算奖励数额,并对预兑现补助进行清算。其中南山园区按不动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计算奖励总额,其他园区按不动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75元/平方米计算奖励总额,并与已预兑现补助金额进行清算。

  2、企业建成层高超过8米以上的建筑物,经核实后,按该建筑物不动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2倍计算奖励。

  (二)企业贡献奖励

  项目建成投产五年内,按任意连续两年内企业对开发区的贡献情况进行奖励,按一般、较好、优秀、卓越四个档次,根据不动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层高超过8米以上的建筑物按不动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2倍计算)分别给予企业30元/平方米、5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100元/平方米奖励,企业贡献奖励重复时按就高原则执行。

三、其他事项

  1、盘活“僵尸企业”新建项目政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2、本文件所规定的财政奖励扶持政策执行时,由市招商局及开发区财政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成立审核小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开发区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兑现。

  3、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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