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国市委办公室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强化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培育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1-13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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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办发〔2019〕106号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局以上单位:
  《宁国市强化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培育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4日


宁国市强化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培育 工作暂行办法
  为适应近年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深刻变化,更加有力的推动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更加有效的利用好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挂牌机遇,培育支持更多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结合宁国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工作提出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核心任务,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扶持我市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进入资本市场,多渠道强力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努力提高我市国民经济证券化比例。
(二)工作目标
  按照“储备改制一批,辅导报会一批,上市挂牌一批,做大做强一批”的总体要求,分层次、分梯度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力争到“十三五”末,新增上市企业1家,新增挂牌企业45家,分层次后备梯队企业达50家,资本市场的“宁国板块”进一步壮大。
  二、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
  (一)大力培育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
  1. 建立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基本具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条件、且有明确上市挂牌意向的企业,纳入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提供上市挂牌政策咨询服务。
  2. 完善领导联系帮扶制度。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按照“第一梯队市政府主要领导联系对接、第二梯队市政府分管领导联系对接、第三梯队开发区、财政局(金融监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联系对接”的要求,对每个企业实行“四个一”(即一名联系领导、一张路线图表、一张困难列表、一套解决方案)的联系帮扶。
  3. 强化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引进产业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各类投资机构来宁开展业务,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进行投资。支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申报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债券。
  4. 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并优先安排各类政策性项目和资金扶持。
  5. 加强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的业务指导。通过组织专家讲座、进高校培训等多种方式,强化上市挂牌后备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资本市场知识和上市挂牌工作业务培训,切实提升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二)鼓励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1. 企业在改制、重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经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因上市挂牌规范要求而对以前年度应补缴的其他税款及办理土地房产等资产转让过户时的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欠税除外),待企业改制工作全部完成后,按地方实得留成部分扣除相关征管费用为标准,给予企业100%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
  2. 企业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或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待企业改制工作全部完成后,按地方实得部分扣除相关征管费用为标准,给予纳税人100%奖励。
  3. 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做好规范运作,以减轻企业负担。因历史原因,企业部分权证不全的房产和土地,在符合建设、用地规划、工程质量要求等条件,且没有权属纠纷的情况下,准予按程序补办规划、用地、房产等相关手续。
(三)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1. 企业经过培育发展,上市条件基本成熟,在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及工商注册后,一次性给予230万元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
  2. 对已完成股改的企业提交省证监局备案辅导,并经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220万元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企业上市市场对上市辅导不作要求的,企业成功上市后,也可以享受本项补助。
  3. 对已向上市审核机构(包括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申报首发申请材料并获受理,处于排队阶段的企业,对其中介费用进行补贴,以一个完整的年度计算,排队第一年底奖励60万元,排队第二年底奖励4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如果公司一年内完成上市,按一年享受奖励,企业多次进入该程序的,不重复享受。
  4. 对在中国境内外首次成功上市,将注册地设在宁国,且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本地项目(流动资金除外)的企业:(1)市政府按券商承销费用的10%给予企业补贴,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2)根据企业首发股票募集资金额,对融资额在1-3亿元、3-5亿元、5-8亿元和8亿元以上的,市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3)对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优先办理用地手续;(4)当年新上市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直接认定为宁国发展功勋。(5)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额外给予一次性补贴50万元。
  5. 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宁国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本地或将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本地项目(流动资金除外)的企业,按照本文件第4条(2)、(3)、(4)款享受奖励政策;企业在“买壳”、“借壳”上市期间,因上市规范需要而进行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等行为补缴税费的,比照本文件第(二)条执行。
  6. 对上市后未将注册地设在宁国,但年纳税额70%以上在宁国,且上市当年在宁国年纳税超过1亿元,首发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本地项目(流动资金除外)的企业,按照本文件第4条(2)、(3)、(4)款享受奖励政策。
  7. 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变更到宁国,给予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推进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
  1. 企业与主办券商签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推荐挂牌辅导协议,并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及工商注册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成功在“新三板”实现融资的,按首次融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8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成功在“新三板”实现融资的,对首次融资资金用于本地投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设备、土地、厂房、专利、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等)给予企业投资额5%的奖励,最多不超过8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
  2. 对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完成股改及工商注册后奖励2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对未股改企业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以及除“科创板”以外的其他板块挂牌的,分别奖励5万元和3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成功挂牌并实现股权融资的,按首次融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2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成功实现股权融资的,对首次融资资金用于本地投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设备、土地、厂房、专利、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等)给予投资额5%的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
  3. 外地“新三板”已挂牌公司将注册地变更到宁国,累计财政贡献达300万元的,给予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激励已挂牌企业加快转板步伐
  1. 对已在“新三板”或安徽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国内知名场外市场挂牌的企业,成功在沪深港等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按上市鼓励政策全额享受奖励。
  2. 对已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国内知名场外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扣除按本文件第(四)条已享受的股改奖励后,按挂牌鼓励政策享受奖励。
  三、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政府提出享受鼓励政策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企业所属的园区、乡、镇、街道进行初审,市财政局(金融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兑现。
  四、其他事项
  1. 本文件所确定激励政策与我市兼并重组、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招商引资等政策重复的部分,由上市挂牌企业选择其中一项享受,就高不就低;若因宏观形势变化而带来上市挂牌政策调整时,可实行“一事一议”。
  2. 企业上市挂牌后,注册地不得变更至宁国市外。本市所有限售股股东(包含本市战略投资者持股),其限售股须在本市减持。实际控制人或总部办公地址发生变更,须向市政府报备。否则,须退还享受本办法的所有财政补贴和奖励,补交减免的所有相关税费。
  3. 本文件未涉及的企业上市挂牌政策激励情况,提交市政府研究决定。
  4.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我市新发生的上市挂牌融资业务比照本办法施行。宁办发〔2017〕6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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