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分类: | 县区(市)文件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名称: |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号: | 宁政办秘〔2026〕7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3-03 | 发布日期: | 2026-03-03 |
| 政策咨询机构: | 应急局救灾和物资保障科(地震办) | 政策咨询电话: | 4025006 |
| 有效性: | 有效 |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国市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秘〔202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宁国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2022年5月6日印发实施的《宁国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宁政办秘〔2022〕34号)同时废止。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3日
宁国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工作原则
1.3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2.2工作组
2.3专家组
3灾害救助准备
4信息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报告
4.2信息发布
5市级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传和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2责任与奖惩
8.3预案管理
8.4预案演练
8.5预案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宣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宁国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减灾救灾工作实际,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切实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灾区社会稳定、人心安定。
1.2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2)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在灾害处置中发挥主导作用,承担主体责任。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市、乡两级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4)坚持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5)坚持平战结合,防抗救一体化。强化自然灾害风险防范、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基础完善、应急处置等各环节组织实施,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周边县(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防委)负责第一时间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全市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跨区域交流与合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安防委统筹指导全市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安防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1.1市安防委办公室职责
市安防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主要职责是:落实市安防委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决策部署,负责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加强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会商评估等,统筹协调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在处置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市安防委对办公室力量予以加强,增加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市国防动员办)、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气象局等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与市应急局联合办公。
2.1.2重点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协调动员市直单位及省直驻宁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支持和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单位和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和网络舆情的监测、预警、应对工作。将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普及列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新闻报道,督促指导有关地方和部门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整治有关网络谣言和非法信息。
市人武部: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宁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
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市国防动员办<市人防办>):按职责分工和建设程序审批防灾减灾救灾有关项目,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预算投资项目。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灾后重建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统筹推进自然灾害防治工程。负责市级救灾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调度,根据市应急局指令按程序调出。协调保障防灾减灾救灾电力应急供应,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灾工作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食的调拨和供应工作。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防止引发次生灾害。利用人防工程、疏散基地等战备资源为抢险救灾提供服务保障。
市教体局:做好受灾害威胁师生员工的紧急转移,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安置保障。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指导受灾学校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帮助学校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调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指导做好学校房屋设施安全加固和灾害风险防范工作,常态化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应急演练及避难场所建设。将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纳入小学生义务教育内容。
市科技局: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相关领域科技研究和攻关,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工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科技工作。
市工信局:指导、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和有关专网单位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做好受灾基础设施统计,及时开展抢修抢通作业和灾后恢复重建。参与协调救灾设备,组织食盐等应急供应。组织协调工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做好紧急状态下的生产供应,指导企业做好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市公安局:组织公安队伍参与抢险救灾,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开展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做好道路交通疏导、管制等工作,依法保障救灾救援车辆装备优先通行。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配合做好因灾死亡人员死亡原因调查工作。
市民政局:鼓励动员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负责做好受灾群众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工作。做好本系统重点人员和重要服务机构防灾避险,统计核实民政基础设施灾害损失情况,并认真组织灾后恢复重建。
市司法局:指导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宣传。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统筹安排市级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会同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财政专项资金。根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及时拨付防灾减灾救灾资金。加强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监管,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进行监督评价。组织指导辖属企业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市人社局:加强全市防灾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协调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受灾群众就业、灾区群众劳务输出、维护灾区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等工作。按照规定落实好抢险救灾工作人员和受灾群众的相关优待奖励政策。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指导实施;承担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程治理、排危除险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为防灾减灾救灾活动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和保障;做好抢险救灾临时用地报批工作。
市住建局:指导灾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评估、鉴定。做好市政基础设施灾害损失统计核查工作,指导灾区对受损的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应急抢险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开展城市危旧房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协助开展兼作避难场所的公园、绿地等场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市医保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综合协调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安排应急药品和物资,协助专业救灾人员开展救援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报告灾情。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期间公路、水运等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协调征调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抢险救灾人员、受灾人员运送和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指导道路抢修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协助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做好农业领域灾害损失情况核查统计。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农业专家和技术人员开展灾区恢复生产技术服务,指导协调灾区做好农业生产自救和农业基础设施修复工作。
市水利局: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承担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发布水情旱情。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和灾害防御工作,指导全市做好水库、电站、堤防等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负责统计水利设施受灾情况,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因灾损毁水利工程修复工作。组织指导水利系统防灾物资储备与管理,指导监管水利工程的防震措施。负责调派水利行业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市商务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承担肉类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对商贸行业受灾情况进行核实、评估,指导受灾企业进行生产自救。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内外合作项目。
市文旅局:负责文旅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旅游行业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应急广播覆盖区域建设,完善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对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负责维护灾区广播、电视系统的正常运行,做好损毁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因灾损毁文物的评估、保护和修复。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掌握灾区游客受灾情况,指导做好灾区游客临时安置等工作,协同处理相关涉外涉港澳台游客事务。
市卫健委:落实市级应急药品储备,负责组织做好自然灾害事件后的医疗救治和灾后疾病预防工作。统筹协调灾区卫生防疫工作,指导开展应急接种、心理干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防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医疗专家队伍为灾区医疗救助提供技术支撑;及时报告灾区伤员救治和疫情处置信息;负责本市卫生防疫物资储备和组织调出。
市应急局:统筹协调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水旱灾害、森林火灾、地震和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和评估,指导灾害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应急物资采购资金等防灾减灾救灾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国家、省、市有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推动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救灾期间市场销售和救灾供应的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负责维护灾区市场秩序,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的行为,保障防灾减灾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供应充足。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政策法规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等知识宣传教育。承担或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
市城管局:配合做好城市基础设施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指导协调城市户外广告和广告设置单位业主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及时拆除影响安全和防灾减灾救灾的城市违章建筑。
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应急演练、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指导国有林区山洪防御,保障抗洪抢险所需木材、毛竹等物资供应;负责林业有害生物普查、防治工作,承担林业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等工作。负责林业因灾损失核查、评估,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和灾后恢复工作。
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提出处置方案建议并指导实施。掌握突发自然灾害期间灾区的生态环境状况,指导灾区做好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等工作,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防灾减灾知识、抢险救灾进展等重要信息。负责全市应急广播管理,做好因灾受损广播电视系统设施设备的抢修恢复工作。
团市委:动员和组织团员青年成立防灾减灾救灾志愿者队伍,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灾区青少年提供必要生活救助、心理辅导等保障。
市科协: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方面的专题学术交流,促进防灾减灾救灾学科发展。组织以防灾减灾救灾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社会力量支持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自主创新能力。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等防灾减灾救灾知识。负责组织管理、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和救护员参与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消防监督检查以及火灾应急救援,参与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抢险。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提出防御气象灾害的对策与建议。负责组织做好全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农业气象技术服务、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等工作。负责为自然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提供气象技术保障。
市供电公司:负责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做好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点位的应急供电工作。做好电网灾情核实统计上报工作,组织开展因灾损毁各类电力设施的抢修和修复重建工作。
市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通信网络、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做好通信设施灾情核实上报工作,及时抢修抢通受损通信设施。配合做好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等工作。
驻宁各保险公司:负责开展全市政策性保险以及与自然灾害相关的各类保险工作。加强自然灾害的风险分析,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2.2工作组
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成立以下8个工作组:
(1)生活救济组:市应急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市国防动员办<市人防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市应急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教体局、市气象局、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3)救治防疫组:市卫健委牵头,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医保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市国防动员办<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应急局、市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接收捐赠组:市应急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
(6)恢复重建组: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市国防动员办<市人防办>)牵头,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教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文旅局、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7)监督检查组:市应急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的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8)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旅局、市应急局、市融媒体中心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3专家组
市安防委设立专家组,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提出咨询意见。
3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及时向市安防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市安防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安防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必要时,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有关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发改委(市粮储局),要求做好救灾物资发放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做好救灾物资调运保障。
(4)适时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市安防委成员单位通报。
(6)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信息。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应急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自然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各乡镇(街道)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信息报市政府,同步报送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应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政府和宣城市应急局报告。
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上报市政府以及市应急局,市政府和市应急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宣城市政府、宣城市应急局和省应急厅。
4.1.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应按照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市应急局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宣城市应急局。
4.1.5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应急局和乡镇、街道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局立即向市政府和宣城市应急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应组织力量,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4.1.6对于干旱灾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7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安防委或市应急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
4.2信息发布
4.2.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应急部门要主动联系宣传部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市文旅局、市融媒体中心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4.2.3灾情稳定前,市安防委或市应急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重大以上自然灾害,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对外发布灾情及抗灾救灾信息动态。
4.2.4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2.5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市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按照级别由高到低依次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5.1 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性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10人(含)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4万人以上;
(4)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防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安防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宣城市安防委报告。
5.1.3响应措施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安防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安防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市安防委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宣城市应急局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安防委专家组组织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
(4)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会商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会同市发改委(市粮储局)紧急调运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市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国家、省资金和物资支持。
(6)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市人武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信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8)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等单位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市应急局牵头有关接受捐赠主体(部门),组织开展跨县区或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市外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局,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安防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市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5人(含)以上,10人(不含)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5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4)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6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防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安防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安防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宣城市安防委报告。
5.2.3响应措施
市安防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安防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安防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查核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安防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及宣城市应急局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安防委专家组组织队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
(4)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会商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会同市发改委(市粮储局)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市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国家、省资金和物资支持。
(6)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处,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7)市人武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市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等单位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市应急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1)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安防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市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3人(含)以上,5人(不含)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00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4)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300户以上,2000间或600户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防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安防委常务副主任(分管副市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宣城市安防委报告。
5.3.3响应措施
市安防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安防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安防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市安防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会商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会同市发改委(市粮储局)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市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国家、省资金和物资支持。
(6)市人武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市卫健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市应急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1人以上,3人(不含)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4)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较为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防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安防委常务副主任(分管副市长)或委托市安防委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宣城市安防委报告。
5.4.3响应措施
市安防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安防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安防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市安防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4)根据需要,市应急局会商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会同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向受灾地区及时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市人武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健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安防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安防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和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安防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组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统筹使用各级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市应急局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市应急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市应急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报市应急局备案。
6.2.3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确定资金救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市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市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等政策,粮储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房保险、地质灾害治理、美丽乡村建设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6.3.1市应急局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市应急局收到受灾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及时汇总上报宣城市应急局、省应急厅,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资金支持。参照中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会商市财政局提出市级资金补助建议,审核后下达。
6.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
6.3.4市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应急局等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规定,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预算,保障市级政府救灾资金投入。
7.1.1市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市财政每年综合考虑灾情,按规定程序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市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救助标准。
7.1.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财政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
7.2物资保障
7.2.1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市、乡(镇)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健全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重大等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进一步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协议制度,市、乡、村做到全覆盖,切实提升应急救助物资保障能力。
7.2.3修订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参数,规范储备库(点)和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提升应急状态下调运和前沿投送能力。针对“三断”等极端情况,开展无人机、直升机紧急投送,通过预置投送点位、前置投送机巢等方式打造“应急方格”,有效提升特殊情况下的物资保障能力。
7.2.4按照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在常规储备基础上,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信息库和应急生产预签约及应急生产快速启动机制。紧急情况下,预签约企业按照预签协议迅速组织应急生产,提供所需救灾应急物资。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加强应急通讯网络建设,建设管理覆盖市、乡(镇)、村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市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市、乡(镇)两级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启用各类避难场所,应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保障等,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和减灾救灾专家库建设,不断提升应急处突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乡、镇、街道灾害信息员设置A、B岗。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至少1名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市外救灾捐赠管理、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2有效引导和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团体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科学组织动员居民和群众开展灾害自救互救,依法协助属地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6.3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以依照组织章程协助开展救灾救助工作,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和人员参与自然灾害救助,为灾害救助提供志愿服务。
7.7科技保障
7.7.1加快各种灾害地面监测站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利用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完善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7.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地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的沟通合作,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积极转化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成果应用。
7.7.4不断完善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宣传和培训
7.8.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方面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宣传月”“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推进防灾减灾救灾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并逐步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切实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8.2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按照县级培训乡村、乡级培训村组分级培训要求,组织开展灾害信息员、专业应急救灾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责任与奖惩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安防委办公室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预案演练
市安防委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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