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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41702000111222F/202512-0000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宁政规 农民 |
| 成文日期: | 2025-12-10 | 发布日期: | 2025-12-10 |
| 发文字号: | 宁政规〔2025〕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宁国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征管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15956283629 |
| 索引号: | 11341702000111222F/202512-00002 |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发文机关: |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宁政规 农民 | ||
| 成文日期: | 2025-12-10 | ||
| 发布日期: | 2025-12-10 | ||
| 发文字号: | 宁政规〔2025〕4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标 题: |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宁国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征管中心 | ||
| 政策咨询电话: | 15956283629 | ||
宁国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宁国市房屋征收
房票安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202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修订后的《宁国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国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宁国市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国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规范房票使用管理,结合宁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票安置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委托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按双方约定,由被征收人或受让人持房票自由购买新建商品房后进行补助的一种安置方式。
第三条宁国市范围内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项目选择房票安置的适用本办法。房票仅限用于购买宁国市范围内新建商品房。
第四条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
第五条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征管中心)负责房票安置的房票印制、监督管理、房票安置政策具体操作规程制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票发放、登记、兑付审核等工作。资金保障单位负责征收资金(含房票补助)等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市征管中心、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建局、税务局对房票发放、登记、使用、结算及新建商品房购买等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六条房票应当记载房票编号、所属征收项目名称、征收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兑付截止日期、房票补助标准等内容。房票记载的被征收人或受让人,统称为“房票记载人”。
房票票面金额按照自愿的原则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总金额内进行确认,可根据被征收人意愿开具一张或者多张房票。房票票面金额确认后不得更改,不计息。
第七条房票经被征收人申请,并经征收实施单位同意的可以转让,仅限被征收人转让至受让人,受让人不得再次转让。房票不得担保、质押。
房票记载人死亡,合法继承人凭相关手续,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依法继承房票,但兑付期限不变。
第八条房票记载人在房票有效期内购买宁国市新建商品房享受房票补助。购房时间以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被征收人应当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60日内开具房票,房票自开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2个月。
房票记载人应在有效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持房票未购房或超期限购房的,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安置相应的政策性补助,征收实施单位按房票票面金额进行兑付资金。
第九条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房票记载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购房的,给予所购新建商品房总价款15%的房票补助;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外被征收房屋,房票记载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购房的,给予所购新建商品房总价款20%的房票补助。以上用于计算房票补助的新建商品房价款不得超过房票票面金额。
第十条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房票记载人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票转让协议、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及购房发票等材料,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房票补助结算。市征管中心做好审核工作后报资金保障单位,资金保障单位收到房票补助结算申请后,应及时结算房票补助款。
第十一条房票记载人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享受了房票补助的,如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俗所称“退房”),应将房票补助足额退回原发放单位指定账户。
第十二条资金保障单位将房票补助资金纳入项目征收成本,积极为房票兑付做好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加强实施房票安置的政策宣传,引导被征收人选择、使用房票,营造积极稳步推进房票安置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房票记载人提供虚假、伪造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证明材料或冒名顶替骗取房票补助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房票安置工作人员因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造成征收补偿资金、国有资产流失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事项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房票模板等示范文本由市征管中心拟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国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暂行办法》(宁政规〔2024〕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