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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国市种粮主体养老保险补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征集部门: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5-12-05 10:40 征集结束日期:2026-01-05 10:40 状态:已经结束
  • 征集公告
  • 征集结果

为稳定和发展我市粮食生产,提高种粮农民保障水平,我局草拟了《宁国市种粮主体养老保险补助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一)在线留言:请在“我要留言”中留言。

(二)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至895998554@qq.com,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宁国市种粮主体养老保险补助办法(试行)》反馈意见”字样。

(三)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宁国市种植业服务中心,地址:宁国市宁城中路19号。信封上请注明:“《宁国市种粮主体养老保险补助办法(试行)》反馈意见”字样,单位提出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5日,联系人:楼雪君,联系电话:0563-4022431。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5日


《宁国市种粮主体养老保险补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种粮农民保障水平,调动种粮积极性,持续夯实粮食安全根基,依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国市种粮主体养老保险补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制定本补助办法,旨在通过建立种粮与养老保险挂钩的激励机制,提升种粮主体的获得感和长期保障水平,稳定种粮队伍,促进粮食生产可持续发展。政策设计坚持“谁种粮、谁受益”“多种多补”原则,注重与现有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突出精准性、可操作性和公平性,确保财政资金有效使用、政策稳妥落地。

三、出台目的

本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通过财政补助方式,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种粮主体及其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减轻参保缴费负担,健全种粮农民社会保障网,从而增强粮食产业吸引力,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持续夯实我市粮食安全根基。

四、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5年10月,宁国市农业农村局,在调研分析我市种粮主体结构、养老保险参与情况及政策需求基础上,征求市财政局、人社局意见,参考相关地区经验后,起草并制定了本试行办法。

五、主要内容

《宁国市种粮主体养老保险补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补助对象,明确为在本市域内流转土地50亩以上从事粮食生产,且土地流转合法、无拖欠租金、相关人员按规定标准参保的种粮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等。补助覆盖主体负责人、主要参与管理的家庭成员及签订劳动合同的长期雇工。第二部分是补助标准,按当年单季种粮面积给予最高10元/亩的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符合条件人员的当年参保缴费总额。实行“先缴后补、动态管理”。第三部分是补助流程,规范“主体申请—村级审核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市级复核公示—预算申报—资金发放”的全链条操作程序,明确各环节时限与责任。第四部分是资金来源,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第五部分是职责分工,厘清市农业农村局、人社局、财政局以及乡镇(街道)、村级组织在政策实施中的具体职责,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合力。第六部分是其他事项,明确办法解释部门及施行日期。

六、政策咨询渠道

政策咨询部门: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王传芳

联系电话:0563-4030016


宁国市种粮主体养老保险补助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种粮农民保障水平,调动种粮积极性,持续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结合我市实际,对符合条件的种粮主体及参与生产管理的家庭成员和正式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予以补助,具体办法如下:

一、补助对象

种粮主体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流转土地50亩以上从事粮食生产的(在宁国市域内从事水稻、玉米、小麦、豆类、薯类种植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等);

(二)土地经营权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

(三)种粮主体无拖欠土地租金的情形;

(四)自愿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达到1000元/年以上标准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

(五)种粮主体负责人及主要参与生产管理及农事服务的家庭成员(不含户籍挂靠的非家庭成员;不含在其他企业实际从业的家庭人员)和长期雇工(在种粮主体从业一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的长期聘用人员)。

二、补助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并在户籍地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在政策性保险规定的政府补贴外,根据生产面积给予特殊补助,鼓励多种多补,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种粮主体及其符合条件的人员购买达到1000元/年以上标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当年单季种粮面积最高补助10元/亩。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年种粮主体符合条件成员的参保缴费总额。

(二)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种粮主体条件发生变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将不再继续享受补助政策。

三、补助流程

(一)主体申请。符合条件的种粮主体于每年7月30日前向所在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提交《宁国市种粮主体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见附件),提供参保凭证、土地流转合同及清册、户口簿、劳动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过期不予受理,不予补办。

(二)村级审核公示。村级负责对种粮主体土地流转面积、实际种粮面积、参加粮食生产的家庭成员和雇工情况的核实,负责对种粮主体是否拖欠土地租金情况的核实。在村务公开栏及居民集中区域公示7天,公示有异议的经核实后重新公示3天,签署审核意见。

(三)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申报信息在政务网集中公示,填报《种粮主体养老保险补助信息汇总表》于8月30日前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级审核。市农业农村局会同人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汇总测算补助金额,对补助信息在政务网集中公示5天,按补助金额申报年度预算。市财政局及时将补助资金列入次年财政预算。

(四)资金发放。次年3月底前,市农业农村局通过“一卡通”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发放至个人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四、资金来源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五、职责分工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制定补助政策、汇总编制补助清册,组织资料审核,资金拨付,信息公示;

市人社局负责指导办理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养老保险凭证调取、协助审核补助清册;

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保障;

乡镇(街道)负责政策宣传,申请材料的审核、公示、汇总,编制补助清册等工作。

村级负责种粮主体土地流转等相关信息的审核、公示。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宁国市农业农村局、宁国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1.《宁国市种粮主体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

2.《种粮主体养老保险补助信息汇总表》

结果反馈

2025年12月5日至2026年1月5日,我局通过宁国政府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宁国市种粮主体养老保险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局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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