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时间:2016年5月16日
直播地点:宁国市政府会议中心
直播嘉宾: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晏东
主办单位:市新闻办、市政务公开办
承办单位: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新闻发言人:
同志们:下午好!很高兴与在座的各位领导、新闻界朋友们见面。长期以来,大家对宁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借此机会,我代表市住建委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大家比较关心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关政策和大家共同交流。
《今日宁国》报社记者问:
《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经市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于2016年4月8日正式颁布实施。《征收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九条,分别由总则、征收、补偿安置、公示、法律责任、附则6个方面组成,与2013年颁布实施的征收(迁)政策相比,本次政策做了部分调整和改动,请作个简要的介绍吧。
市住建委副主任晏东答:
新《征收办法》制定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需要:一是规范性文件的需要。原(宁政规〔2013〕1号)文件已超过2年,根据市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的要求,该文件已经失效。为做好房屋征收工作的衔接,将该文件纳入2016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重新颁布实施;二是去库存的需要。国家、省实行“去库存、补功能”的政策导向,以新一轮城镇化建设为契机,为了完善我市基础设施配套功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稳定房地产市场;三是阳光征迁、公平、公开、透明的需要。充分保障被征迁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房屋征收工作健康、合法、有序发展,遵循政策导向,顺应市场规律,是本次新政策制定的前提条件。我认为删繁就简、公开透明、便于操作是本次政策的制定目的。
宁国广播电台记者问:
为做到有据可依、有法可询,我市出台新《征收办法》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市住建委征收局副局长朱卫东答:
(一)《宪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二)《物权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并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与拆迁补偿制定行政法规;(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征收办法》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高速、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标准不适用本办法,另行制定。(如皖赣新双线、宁广高速等)
市委宣传部问:
2016年出台的政策与以前的不同处?
市住建委副主任晏东答:
下面,我来讲一下征收程序。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第590号令,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特结合周边县市做法,我市制定“五公开”、“十公告”制度。“五公开”就是:一是公开征收片区的法律文本;二是公开补偿安置方案;三是公开房屋评估情况;四是公开安置情况;五是公开协议情况。“十公告”就是:一是公告征收预告;二是公告房屋调查摸底情况;三是公告推举征收代表;四是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草案);五是公告征收决定;六是公告选择评估公司征求意见结果;七是公告房屋评估结果;八是公告安置房源情况;九是公告已签协议内容和未签协议的诉求;十是公告征收补偿决定。实行“五公开”、“十公告”制定,以确保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征收活动实行阳光征收,做到程序正当、补偿合理、结果公开。
同时,这里我有必要解释一下,新《征收办法》取消了分户政策,不再按家庭人口具体结构成分进行安置,全部以房屋合法面积予以补偿。以前是按家庭成员具体结构作为重要分户依据,现在是严格按照户口本作为依据来安置和补偿。作这样的调整,主要是考虑分户后政策执行过程中走样,不符合分户条件的给予分户,引发了拆迁户的攀比,造成了新的社会不公。
西津街道办事处王主任问:
如何明确补偿安置,鼓励货币补偿安置?
市住建委征收局副局长朱卫东答:
国务院第590号令规定补偿安置有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市政府从多方面考虑,提倡和鼓励货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根据房屋所处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为依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由征收实施机构提供安置房源(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依据被征收人原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用途等情况,主体建筑按照“双向评估,互找差价”的原则进行。附属建筑不予进行产权调换,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这里的“双向评估,互补差价”是指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都进行评估,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与安置房评估单价的差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对于货币化补偿安置并购买商品房或安置房的,以购房券形式予以补贴。部分市民或被征收户对《征收办法》不够理解(最近在论坛和网上炒到比较多),认为新的政策补偿标准降低了。这是一个误区,其实我市目前的征收补偿标准相对合肥、芜湖等城市是偏高的,同时新的政策与以前的区别并不大,只是计算方式有所不一样,以前所有的奖励政策都集中在以购房券的形式予以补贴。
购房补贴以“购房券”的形式发放给被征收(迁)人,被征收人可以在政府安置房源内选择购买,也可以自行到市场选择购买新建在售商品房。被征收(迁)人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之日6个月内购买新建在售商品房的,按所购房屋面积给予500元/每平米补贴奖励。购买政府安置房的,按所购房屋面积给予800元/每平米补贴奖励。
“购房券”实行一房一券,即被征收(迁)一主体房屋,发放一张“购房券”,购房券可以同时购买多套房屋。“购房券”不得伪造、涂改,不得套现,允许转让。购房补贴奖励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人原被征收房屋的主体房合法面积。
具体操作使用办法已在《宁国市房屋征收(迁)货币补偿“购房券”操作使用办法(试行)》中明确。
南山街道王书记问:
怎样明确违法建设认定,便于掌握运作呢?
市住建委征收局副局长朱卫东答:
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
那么对违法建设征收宁征指[2016]号文件有什么政策规定呢?违法建设按有关规定本不应补偿,但市委、市政府为考虑到群众的实际利益,对积极支持配合违法建设拆除工作,在规定时间自行拆除的,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1)在2003年航拍图上有记录的房屋,比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安置。(2)在2003年至2012年期间建造,在2012年航拍图上有记录的房屋,按简易房120元/㎡、砖木一层240元/㎡、砖混一层280元/㎡、砖混两层600元/㎡标准予以补偿。(3)在2012年航拍图上无记录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4)若违法建设户符合建房条件,在2003年至2012年期间建造,在2012年航拍图上有记录的房屋,责按照人均面积40㎡以内(含40㎡)据实认定比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安置。对不支持配合违法建设拆除工作,在规定时间不自行拆除,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不予补偿。
《征收办法》已出台,下一步我们将确紧紧围绕征迁工作中心,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扎实有效的社会宣传和新闻宣传,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使全社会,特别是被征迁个人充分了解知晓市政府征收的系列政策,消除后顾之忧,从而理解支持并配合征地拆迁工作。这里需要在座各位领导和新闻界的朋友多做这方面的宣传和引导工作,共同为城市建设发展和宁国美好的明天出力!
以上是我对新的《征收办法》的理解和认识,可能有的地方没有解释清楚和讲到位,欢迎大家随时到住建委及征收局垂询。
新闻发言人:
我的解读就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