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银雁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N70BA1J(1-1)
地址: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方加顶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2月28日对你公司涉嫌违反“三同时”和大气污染防治制度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1年12月10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三同时”未落实,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现场要求该公司进行停产整改。2021年12月24日,我局再次对宁国市银雁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1、该公司正在生产,浇铸工序未按环评要求落实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环保设施未验收;2、制芯工序正在生产,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运行。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违反“三同时”和大气污染防治制度。
以上事实,有《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文件复印件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21日分别以《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罚告〔2021〕064号)和《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听证告知书》(宁环听告〔2021〕04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限期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违反“三同时”制度案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
2、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元整(¥30800.00)。
合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零捌佰元整(¥2408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龚贤军 周俊 电 话:0563-4017424
地 址: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318室邮政编码:242300
2022年3月2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