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1 | 2 | 3 | 
             
              | 事项名称 | 兽医执业注册 | 助理兽医师执业备案 | 助理兽医师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的重新备案 | 
             
              | 主管单位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 办理地点 | 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场准入窗口 | 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场准入窗口 | 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场准入窗口 | 
             
              | 受理条件 |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身体健康的人员 |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标准的,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身体健康的人员。 |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身体健康的人员。 | 
             
              | 材料 | 注册申请表;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 | 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 备案申请表;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 
             
              | 审查标准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改)第十五条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改)第十五条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改)第十五条 | 
             
              | 电话 | 0563-4100369 | 0563-4100369 | 0563-4100369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