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60X/202605-00046 | 组配分类 | 主动回应 |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6-05-06 09:32 |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回应关切 |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导航 | 国土资源、能源 |
| 信息名称 | 【主动回应】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破产、关停、改制等,其原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 | 内容概述 | 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因破产、关停等不再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因破产、关停等不再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若原乡镇企业或村集体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且未改变批准用途的,可以提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办理转移登记。若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该地块且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