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702000111222F/202603-00019 | 组配分类 | 部门和专家解读 |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6-03-28 11:24 |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部门和专家解读 |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 信息名称 | 【文字解读】《宁国市规模种粮主体养老及相关保险补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解读 | 内容概述 |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为落实宣城市委调研要求,解决种粮大户养老难题,提升种粮积极性,依据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结合宁国实际,出台《宁国市规模种粮主体养老及相关保险补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落实宣城市委调研要求,解决种粮大户养老难题,提升种粮积极性,依据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结合宁国实际,出台《宁国市规模种粮主体养老及相关保险补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二、制定意义
制定本方案,旨在通过建立种粮与养老及相关保险挂钩的激励机制,提升种粮主体的获得感和长期保障水平,稳定种粮队伍,促进粮食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1.起草初稿。2025年10月29日,组织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分析全市种粮主体结构及其养老保险参与情况等,明确方案制定方向并形成初稿。
2.征求意见。2025年11月26日,组织市委办、市政府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召开征求意见会,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2025年12月5日-2026年1月5日,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2025年12月9日,组织各乡镇(街道)、种粮大户代表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2025年12月22日,组织市委办、政府办、财政局、人社局召开会前协调会,进一步听取种粮主体养老保险补贴政策情况,并再次修改完善;2026年1月8日,发函至各乡镇(街道)及市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
3.公平竞争审查。2026年1月19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4.合法性审查。2026年1月28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5.会议审议。2026年3月13日,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6.文件印发。2026年3月28日,印发《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规模种粮主体养老及相关保险补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四、工作目标
提高规模种粮主体养老保障水平,切实增强种粮职业吸引力,有效吸引中青年投身粮食生产,稳定壮大种粮队伍,并形成可推广的经验。
五、主要内容
宁国市规模种粮主体养老及相关保险补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补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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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内流转土地100亩以上(含100亩)从事粮食或油菜种植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及种粮大户。(补助对象为种粮主体中直接从事粮食生产的人员,包括:农场主负责人(户主),以种粮为主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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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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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市域内流转土地≥100亩且种植粮油;②流转合同规范(租期≥7个月);③无拖欠无拖欠土地租金或承包费等情形;④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或粮食完全成本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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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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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户最高不超过10元/亩,“先缴后补”,按年发放;超龄无法参保的参加粮食完全成本保险也可享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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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规模种粮主体养老及相关保险补助申报流程
六、重要举措
1.建立“先缴后补、按年发放”机制。种粮主体需先行缴纳养老保险或粮食完全成本保险费用,凭参保凭证等材料申请补助,经审核后按年度发放补助资金,确保资金精准直达符合条件的种粮主体。
2.分类施策,扩大政策覆盖面。对因超过缴费年龄等无法参加养老保险的种粮主体,允许通过参加粮食完全成本保险享受同等标准补助(每户10元/亩),实现“应补尽补”。
3.多级联审,公开透明。建立“村级核实、乡镇审核公示、市级复核”的三级审核机制,并在政府网站进行集中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公平公正。
4.动态管理,退出机制。对享受补助的种粮主体实行年度动态管理,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要求的,及时退出补助范围,防止“一补了之”。
七、保障措施
明确各部门在规模种粮主体养老及相关保险补助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乡镇(街道)、村级组织按各自职责做好政策落实、资格审核、资金保障、信息公示等工作,补助对象的确定、补助金额的测算与发放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下步工作计划
本方案自202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农业农村局将联合各相关部门按照方案要求和时间节点,及时动员、组织符合条件的规模种粮主体开展申报工作。
九、政策咨询渠道
政策咨询部门: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人:龙浩洋
咨询电话:0563-4030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