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512-00004 组配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5-12-10 17:20
发布文号 关键词 部门和专家解读
信息来源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导航 综合政务
信息名称 【文字解读】《关于修订宁国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去年为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支持被征收户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健全集体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先安置后拆迁”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皖自然资〔2023〕163号)要求,积极探索“房票安置”。

【文字解读】《关于修订宁国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去年为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支持被征收户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健全集体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先安置后拆迁”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皖自然资〔2023〕163号)要求,积极探索“房票安置”。我市印发《宁国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暂行办法》(宁政规〔2024〕17号)。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乡镇街道普遍反映存在房票补助资金无法支付到企业、按揭贷款部分无法给予补助、房票转让范围过窄等方面的问题,导致房票安置政策成效不好。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保障房票安置政策的顺利实施,我市于2025年12月10日印发了《关于修订宁国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文件起草。2024年8月初,市征管中心通过线上学习其他县市的房票安置政策,并结合宁国实际,于8月16日起草了《宁国市房屋征收(迁)房票安置实施暂行办法(初稿)》
  (二)征求意见。9月15日至10月28日,市征管中心征求各镇、街道、相关市直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调整,形成《宁国市房屋征收(迁)房票安置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9月19日至10月20日,通过宁国政府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10月28日组织召开政策修订专家评审会,对修订《暂行办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对其涉及的管理领域现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设定的主要政策措施、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内容进行评估论证。
  (三)相关审查。市征管中心于9月9日至10月10日会同第三方公司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形成评估报告报政法委备案。11月14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会议审议。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五)文件印发。2025年12月10日,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包括总则、房票的使用管理、房票的监督管理、附则四大章节,重点规范了房票安置的目的、原则、适用范围、法律责任等,并从房票印制、房票的发放和使用、结算和兑付等阶段,建立了全流程体系。
  1.基本原则: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
  2.房票管理体系: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征管中心)负责房票安置的房票印制、监督管理、房票安置政策具体操作规程制定。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负责房票发放、登记、兑付审核等工作。资金保障部门负责征收资金(含房票补助)等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市征管中心、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对房票发放、登记、使用、结算及新建商品房购买等行为进行监管。
  3.房票适用范围:宁国市范围内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项目适用本办法。房票仅限用于购买宁国市范围内新建商品房。
  4.房票票面金额设定:房票票面金额按照自愿的原则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总金额内进行确认,可根据被征收人意愿开具一张或者多张房票。房票票面金额确认后不得更改,不计息。
  5.房票使用期限:被征收人应当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60日内开具房票,房票自开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2个月。
  6.房票使用范围:房票经被征收人申请,并经征收实施单位同意的可以转让,仅限被征收人转让至受让人,受让人不得再次转让。房票不得担保、质押。
  房票记载人死亡,合法继承人凭相关手续,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依法继承房票,但兑付期限不变。
  7.房票购房补贴标准及保障: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房票记载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购房的,给予所购新建商品房总价款15%的房票补助;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外被征收房屋,房票记载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购房的,给予所购新建商品房总价款20%的房票补助。
  8.房票兑付流程: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房票记载人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票转让协议、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及购房发票等材料,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房票补助结算。市征管中心做好审核工作后报资金保障单位,资金保障单位收到房票补助结算申请后,应及时结算房票补助款。
  9.享受房票补助退房的处理方式:房票记载人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享受了房票补助的,如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俗所称“退房”),应将房票补助足额退回原发放单位指定账户。
  10.建立责任追究体系:房票记载人提供虚假、伪造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证明材料或冒名顶替骗取房票补助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房票安置工作人员因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造成征收补偿资金、国有资产流失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事项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修订前后的差异
  一是完善房票补助资金的结算方式。将原《房票安置暂行办法》房票补助资金拨付到开发企业修订为既可以拨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拨付到个人账户两种结算方式。
  二是在房票金额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按购房款进行补助。原《房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对房票一次性使用部分进行补助,导致按揭贷款的被征收户购房时,按揭贷款部分无法享受补助,修订后,在房票金额内按照购房款给予一定标准的补助,维护了被征收户的利益,也保障了征收的公平性。
  三是拓展房票转让范围。将原《房票安置暂行办法》中房票转让范围由近亲属范围内使用拓展到允许转让,但仅限被征收人转让至受让人。通过修订该条款,改变了原房票转让范围过窄,既有利于推动征迁,又加快房地产去库存。
  四是增加了享受房票补助退房的处理方式。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享受了房票补助的,如需退房,必须将房票补助足额退回原发放单位指定账户后,再予以办理后续退房手续。

  政策咨询渠道
  政策咨询部门:市征管中心
  咨询人:李常雷
  咨询电话:1595628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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