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9734/202303-00104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住建局 | 发文日期 | 2023-03-31 11:35 | 
| 发布文号 | 政办秘〔2023〕13 号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宁国市2023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部门文件 |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 主题导航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通知 |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2023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有关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国市2023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28日宁国市2023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2023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根据我市2023年住房保障任务计划要求,即完成:1.城镇棚户区改造120套;2.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开工951套;3.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300户。二、城市棚户区改造坚持货币化安置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实行就地、就近、自愿选择的多元安置,充分考虑并妥善解 | 
租赁补贴标准一览表 (年度补贴金额)
| 人口金额( 元 ) 家庭类别 | 城区最低收入家庭 | 城区低收入家庭 | 城区中等偏下收入和新市民家庭 | 
| 1人户 | 3456元 | 3024元 | 2160元 | 
| 2人户 | 4320元 | 3780元 | 2700元 | 
| 3人户 | 5184元 | 4536元 | 3240元 | 
| 4人户 | 6048元 | 5292元 | 3780元 | 
| 5人及5人以上户 | 6912元 | 6048元 | 4320元 | 
| 说明:①1人户保障面积为36M2;2人户保障面积为45M2;3人户保障面积为54M2;4人户保障面积为63M2;5人及5人以上户保障面积为72M2。②每M2补贴金额为:城区最低收入家庭8元;城区低收入家庭7元;中等偏下收入和新市民家庭家庭5元。 |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明细
| 要求 类型 | 最低收入家庭 | 低收入家庭 |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 新市民家庭 | 
| 基本条件 | 1.申请人需年满16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3.申请家庭不得拥有轿车。4.申请家庭在我市城市规划核心区内:⑴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面积低于17M;⑵自申请之日前两年内,无房屋转让、继承、离婚分割记录。 | |||
| 户籍要求 | 城区居民 | 城区居民 | 城区居民 | 非城区居民 | 
| 单身人士月收入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 | 不高于 2100元 | 不高于2700元 | 不高于2700元 | 
| 2人及以 上户人均 月收入 | 申请家庭成员中 一人为城市最低 生活保障户 | 不高于 1800元 | 不高于2300元 | 不高于2300元 | 
| 拥有非住宅价值 | / | 不超过15万元 | 不超过20万元 | 不超过20万元 | 
| 经营实体 | / | 不超过20万元 | 不超过30万元 | 不超过30万元 | 
| 就业情况 | / | / | / | 城区实际居住,且与城区 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 动合同 | 
| 社保情况 | / | / | / | 申请当月前由城区用工 单位连续缴纳24个月以 上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 
| 其他情况 | 不得在我市辖区外拥有住房 | 不得在我市辖区外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 ||
| 特殊情况 | 1.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宁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困难失独家庭、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车辆、非住宅用房、经营实体限制;2. 2016年以后的总征迁补偿款30万元以下(含) 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户,不受就业和社保限制。3.新市民家庭已纳入公租房实物保障,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受就业和社保限制;4.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补助) 、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 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 |||
| 注:1.城区居民是指我市河沥溪、西津、南山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的家庭户居民;2.新市民家庭是指乡镇进城就业人员和外地来宁工作(含乡村教师、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家政从业人员等) 。 |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目录
| 申请材料 申请家庭类型 | 最低 收入 家庭 | 低收 入家 庭 |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 新市民家庭 |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 | √ | √ | √ | 
| 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 及户口簿 | √ | √ | √ | √ | 
|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状况声明书等) | √ | √ | √ | √ | 
| 收入证明(用人单位收入证明,退休金发放证明,其他收入证明或声明等) | √ | √ | √ | √ | 
| 住房情况证明(产权证,户籍为我市城市核心区内人员所在社区、村证明等) | √ | √ | √ | 城中村居民提供 | 
| 直系亲属(父母、子女) 身份信息明细 | √ | √ | √ | √ | 
| 城区工作证明( 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等) | / | / | / | √ | 
| 社会保险费证明 | / | / | / | √ | 
| 其他材料:①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人社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②省部级以上劳模、 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③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④属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明材料;⑤征迁户提供棚户区改造征迁协议;⑥其他证明材料。 | ||||
| 注:以上规定的相关申请材料需提供原件进行核验,并由社区扫描上传至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