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83081862F/202205-00121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5-31 11:05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爵乐士),环境执法检查 |
信息来源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导航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信息名称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爵乐士) | 内容概述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爵乐士) |
安徽爵乐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8LJ2EU42(1-1)
地址:宁国市汪溪办事处新岭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月10日对你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租用安徽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厂房,建设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2021年12月中旬至2022年1月4日期间,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设备进行了调试,未采取精细化管理控制粉尘排放,有磷石膏扬散。导致2022年1月6日检查时,你公司对车间外散落的磷石膏进行冲洗,冲洗水直
以上事实,有《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编号:2022JCJCWTQ0106-2-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7日分别以《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罚告〔2022〕0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限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龚贤军 周俊 电 话:0563-4017424
地 址: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318室 邮政编码:242300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