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702000111222F/202109-00077 | 组配分类 | 个人事项 |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1-09-27 14:47 |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个人事项 |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 信息名称 | 退役一件事 | 内容概述 | 
| 序号 | 1 | 2 | 3 | 4 | 
| 事项名称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发放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贴办理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待遇办理 | 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 | 
| 主管单位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 办理地点 | 市民之家综合窗口 | 市民之家综合窗口 | 市民之家综合窗口 | 市民之家综合窗口 | 
| 受理条件 | 全国优抚系统内经过审批通过的参战参试人员 |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入伍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 申请人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 当年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士官、选择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提交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退伍证到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报到,民政局待收到部队邮寄的退伍军人档案后进行审核。 | 
| 材料 | 退伍证、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参战参试人员档案;参战参试人员登记表; | 身份证、户口本、书面申请、退伍证、审核表 | 参战参试证明材料(授奖立功、参战立功);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 | 退伍军人行政介绍信、退伍证、身份证、档案 | 
| 电话 | 0563-4022870 | 0563-4022870 | 0563-4022870 | 0563-4026088 | 
| 实施依据 |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 《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意见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