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702000111222F/202109-00075 | 组配分类 | 个人事项 |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1-09-27 14:45 |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个人事项 |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 信息名称 | 我要当老师 | 内容概述 | 
| 序号 | 1 | 2 | 3 | 
| 事项名称 |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 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材料核实转报 | 
| 主管单位 | 教体局 | 教体局 | 教体局 | 
| 办理地点 | 市民之家公共事务窗口 | 市民之家公共事务窗口 | 市民之家公共事务窗口 | 
| 受理条件 | 通过教师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人员 | 已取得教育局认定颁发的初中、小学、幼儿园等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 | 享受教龄补助的原民办教师(2002年12月31日以前在岗的原代课教师视同原民办教师) | 
| 材料 | 体检报告 | 身份证;照片;教师资格证补发换发申请表。 | 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承诺书;未曾被企事业单位录用证明;无刑事犯罪情况证明 | 
| 审查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确定。 | 对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教师资格证申请表的复印件(单位提供)和照片进行审查是否为申请人,指导教师资格证补发换发申请表的填写 | 《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 电话 | 0563-4013266 | 0563-4013266 | 0563-4013266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 | 《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四、教师资格认定(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1、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五、教师资格证书管理《教师资格证书》损坏并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其编号为原证书编号。 | 《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