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健委公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收齐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诊断结论;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办法》突出了用人单位的相关义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相关义务,及时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资料;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办法》规定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主要由用人单位向诊断机构提供,劳动者只提供本人掌握的职业病诊断有关资料。
《办法》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备案管理制度,规范了职业病诊断管理,增加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对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审核要求,要求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确认诊断的依据与结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办法》明确了职业病诊断办理时限,缩短了职业病鉴定办理时限。
原《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由原卫生部于2013年2月19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