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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文号: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发布机构: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22-06-01

重点内容一

第一条:降低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各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收取的工业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费、工业锅炉辅机附件检验费、工业锅炉强度校核费,电站锅炉定期检验费中的辅机附件检查费和强度校核费,压力容器检验(含气瓶)安装监督检验中的车用气瓶检验费,在《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10%。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验收检验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费中的旅游观光车辆检验费,无损检测费超声波测厚中的高温测厚中的旅游观光车辆检验费,无损检测费超声波测厚中的高温测厚检测费,在皖价费〔2014〕14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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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二

第二条:降低餐饮住宿企业检验检测收费标准。2022年12月31日前,我省市场监管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其他部门所属国有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对餐饮、住宿企业减半收取检验检测费用。同类收费减免政策有交叉的,按照其中最大的减免幅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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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三

第三条: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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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四

第四条:降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收费标准。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常识考试(科目三)收费标准分别降低为180元/人•次和140/人•次。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人各科目考试费减半收取;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费减半收取。具体按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2〕9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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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五

第五条:降低国有产权交易收费标准。国有产权以协议方式转让的,交易手续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10%;以竞价方式转让的,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交易服务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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