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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落实】青龙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2-08-04 00:00 来源:青龙乡人民政府 字体:[]

第一条为推进青龙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龙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青龙乡各办、各基层站所、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青龙乡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乡信息公开工作。并将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等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信息。

第四条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青龙乡应当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农村工作政策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

5、乡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发放情况;

7、乡集体企业及其他乡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

第六条主动公开的形式、时间

青龙乡各基层站所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大众传播媒体;

3、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4、档案室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青龙乡各基层站所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监督意见箱,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青龙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3、考核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青龙乡政务公开考核的一项内容,由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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