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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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镇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发布时间:2022-08-04 00:00 来源:港口镇人民政府 字体:[]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活动,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在作出前,由行政机关采取适当的方式,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组织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由决策的起草(承办)科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等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向社会公示,引导公众参与,征求公众意见,并将相关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五条 决策起草(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影响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均应当采取公示或听证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六条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决策依据、理由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
  决策起草(承办)单位公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八条 采取听证方式征求公众意见时,在听证会举行 10 个工作日前,决策起草(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报刊、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
  在组织听证的过程中,还应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相关决策起草(承办)单科室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行政管理人等内容。
  第十条 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决策起草(承办)单位应将以下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一)听证会通知书;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四)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五)听证主持人的联系方式;
  (六)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参加人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委员合议;
  (九)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十)听证委员、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记录进行核对并签名。
  第十二条 决策起草(承办)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听证全过程,并根据听证记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决策起草(承办)单位应当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务信息公示栏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第十四条 决策起草(承办)单位在必要时可邀请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决策起草(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决策起草(承办)单位不得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听取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 决策起草(承办)单位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对半数以上听证代表持反对意见的决策事项,决策起草(承办)单位应及时调整决策方案,并按照听证程序重新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 决策起草(承办)单位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明确的书面结论性建议意见,连同决策方案一并提交区政府审议。
  经过审查的公众参与结果作为单位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应当公开征求但未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区政府审议决策。
  第十八条 决策起草(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报纸、网站或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公众提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十九条 重大决策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等各种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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