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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制度
发布时间:2020-02-10 00:00 来源: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条 市政府和乡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委党史地方志室、文化旅游局、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市民之家和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和乡镇、街道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应当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网络查阅服务或纸质文本查阅服务。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应当规范运行管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服务。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登记等工作,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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