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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宁政〔2020〕49号
生成日期: 2020-10-19 发布日期: 2020-10-19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19 20:15 发布机构: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现将《宁国市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宣城市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部署,围绕“六稳”“六保”要求,聚焦当前影响全市建筑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快补短板、强弱项,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增强经济带动力,结合我市建筑业发展现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对标找差、创新实干,进一步落实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建筑领域营商环境,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深化建筑领域科技进步和创新,着力推动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
  二、主要目标
  围绕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推动建筑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积极构建公平公正、适合企业发展的建筑市场环境;强化人才培育力度,建立一支具有“工匠精神”的人才队伍;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精品品牌,建筑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履约能力明显增强,力争培育扶持新增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2家以上。
  三、工作重点
  (一)支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一是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加大建筑业企业扶持力度,给与新晋升为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晋升为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晋升为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综合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在我市年度缴税额列建筑业企业前3名的,按照企业年度对我市税收贡献1%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安排。二是确定重点培育对象。按照完成建筑业产值、实缴税收、发展速度及对建筑行业带动作用大小,确定每个专业1-2家建筑企业为培育对象,并按照“扶优扶强、做专做精”原则,提供优质服务。三是支持企业参与本市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限额以下)。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限额以下)项目由发包单位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妥善处理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和保证相对充分市场竞争的关系。四是鼓励建筑业企业创建优质工程。本市建筑企业获评“鲁班奖”“黄山杯奖”“云岭杯奖”等重大奖项时,受益建设单位应给予不同层次的奖励安排。五是鼓励建筑企业增产创收。对同一年度财政贡献超过500万元的我市独立纳税建筑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承包以及劳务分包),给与30万元奖励;财政贡献超过1000万元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财政贡献超过1500万元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同时,市外工程对本市财政贡献超过100万元的,给予地方所得部分20%奖励(新迁入企业满三年后享受同等待遇),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安排。六是鼓励企业拓展市外市场。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其他县、市、区建筑市场,积极培育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外向型企业,构建区域分明、层次多样的规模市场。同时,在做大做强房屋建筑业的基础上,整合市政、公路、水利、园林、电力等专业优势,激励企业到市外、省外市场拓展空间。
  (二)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一是深化简政放权改革,优化企业资质资格管理。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类别中任意1项一级和2项二级资质的我市建筑业企业,可直接申请宣城市级权限内的任意一项资质。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及以上的企业,可直接申请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建筑机电工程、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已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及以上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二是落实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完善抵扣链条。支持建筑业企业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形式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以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三是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依法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效率,加快工程建设项目落地。
  (三)强化招投标管理。一是规范标前标中工作。招标人为工程建设项目第一责任人,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业主代表按规定参予评审。综合管理及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编制文件合法、合规性指导,非特殊工程项目,严禁随意提高企业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以及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我市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对于特殊工程项目,除有特殊资质等级及工艺要求外,严禁随意提高招标门槛。二是增加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投标条款。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或履行职责的管理机构)采取限制措施,且在限制期的建筑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三是强化标后管理。加大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围标、串标、挂靠,不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恶意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上限处罚。视同或认定围标串标、挂靠行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近三年内(自开标之日向前追溯)在我市因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被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人进行处理超过三次(含三次)的,取消其投标资格。
  (四)转变建造方式和组织模式。一是积极推动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推动建造方式创新,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引进装配式建筑建造企业,对运用先进的装配式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和信息技术提升建造能力的企业,给予享受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条件。二是大力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和施工标准,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全市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鼓励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和住宅建筑全装修。对由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承接的,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且达二星级以上标准的,给予一定容积率奖励。三是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提高工程总承包的供给质量和能力。四是积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委托全过程咨询服务。支持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成立具备工程设计或工程监理相应的资质,有相应执业资格、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五是鼓励企业开展多元化合作模式。积极鼓励建筑企业强化合作,发挥各自优势,以联合体形式参与城市重点项目建设。引导大企业与大企业之间、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土建企业与专业资质企业之间进行融合,实行资源共享。特别是大企业要发挥资源优势,积极承揽优质业务,与中小企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以内部经济承包、合同参股、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子企业兼并等多种方式开展业务活动,合作共赢。六是支持企业立足宁国发展。对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外地企业独立分公司(独立纳税)和企业注册地变更至宁国的建筑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达到增产创收标准的,除享有相关奖励政策外,市外工程财政贡献超过100万元的,前三年给予地方所得部分50%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安排。该项奖励政策与《宁国市培育税源若干扶持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五)加大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竞争力。一是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建立政府、行业、企业三级培育体系,搭建企业家、专业人才、技能人才培养平台,重点培养行业企业家队伍、建筑BIM技术应用、装配式建筑建造、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涉外工程等适应建筑业改革的急需人才。鼓励建筑业企业自行开展员工培训,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提高行业技术能手、技能标兵从业待遇和社会地位。二是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和用工制度改革。建立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户制度,强化企业用工主体责任,切实维护行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积极组织开展建筑用工改革试点,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培育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繁荣专业分包市场。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建立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召集人,市住建、公共资源交易、自然资源规划、发改、财政、人社、交运、水利、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建筑业发展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工程建设管理改革工作,形成推动建筑业发展的合力。
  (二)拓宽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银行、保险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发适合工程建设特点的产品,有条件开展应收账款、股权、商标权、专利权等质押贷款、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增信融资和信用保险业务,尝试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等作为抵押进行反担保。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
  (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鼓励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内部发展调研,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维护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支持行业协会组织产业联盟,开展向上对接、教育培训等活动。建筑业相关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充分发挥好自律和协调作用,建立从业人员行业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共同推动建筑业改革和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五、其他
  (一)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和信用失范等事件,涉及偷税侵权等违法违规的,不能享受本实施方案中的扶持政策及奖励。
  (二)本方案中所指企业是指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地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并在我市依法纳税。
  (三)本方案中涉及的政策性扶持和资金奖励措施,由住建局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拟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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