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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41702000111222F/202104-00085
  •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1-04-16 17:20
  • 发布文号

    宁政办〔2021〕7号
  • 关键词

  • 有效性

  • 信息来源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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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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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阅读次数: 来源: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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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造价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政府资金合法、合理、高效、安全运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政策性、技术性及未知性等因素涉及工程价款增加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三)暂定价项目及新型材料使用的签证;
      (四)工程量增加、增加建设内容、清单漏项及材料差价导致费用的增加;
      (五)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施工方案的调整;
      (六)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
      (七)其他事项变更。
      第三条 勘察、设计、招标清单编制及清单审核等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应细致、准确、完善。施工应严格按图纸施工,严格控制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坚持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先履行第五条的批准程序、后实施变更。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或填报《工程变更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签订的补充合同或审批单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和审批单。
      救灾抢险、安全防护等突发应急事项的工程建设变更,可先行施工,但应及时履行审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四条 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变更审核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变更程序;
      (二)由提出变更方填写审批单,并注明变更项目的内容、理由、部位、工程量、预算及对工期的影响等。
      (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勘察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会商,并由相关代表在签证单上签字(盖章)。签证单应连续编号并载明变更日期。
      (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附变更的详图,说明变更理由,并由设计单位盖章。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五)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按规定的权限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批。
      第五条 工程变更的批准:
      (一)分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不含预留金)5%(含5%)以内的,由项目实施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
      (二)分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10-30万元(含30万元)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不含预留金)5%-10%(含10%)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报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
      (三)分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30-50万元(含50万元)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不含预留金)10%-15%(含15%)的,由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四)分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50万元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不含预留金)15%以上的,由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查,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六条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认:
      (一)投标文件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价款;
      (二)投标文件或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参照类似价格计算变更价款;
      (三)投标文件或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组价时应参照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中的相关计价规范,并按照中标价与控制价的下浮比率下浮后,计算工程变更价款。主要材料应注明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等,材料价格参照施工同期宣城市造价站或宁国市物价局发布的信息价,两种信息价不一致时以宁国市物价局发布的信息价优先,无相关信息价时应参照同期市场价;
      (四)原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因变更需删除的,按投标时报价核减;
      (五)对已完成的项目因变更需拆除的,应保存相关证据材料作为确定变更价款的依据。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变更签证单、设计变更文件、工程变更审批单、市政府批准文件、现场影像资料等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政府建设项目未按本实施细则进行工程变更审批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第八条 工程变更应当遵守国家、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弄虚作假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相应责任。
      第九条 勘察、设计、监理及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条款,认真履职,切实把好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关。凡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除按合同赔偿有关损失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条款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相关主管部门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对建设项目变更行为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宁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宁政规〔20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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