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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1909-00805 组配分类: 违法违规处罚信息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5-01 发布日期: 2018-05-01
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18-05-01 00:00 来源:财政局监督检查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本基准对应《宁国市财政局政府权利运行监管细则》裁量权基准第3项,项目名称为“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处罚”的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1、未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主动与有关供应商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3、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给予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4、采购活动已完成,限期拒不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1、未改变所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给予警告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改变所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果但限期内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成严重影响,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致使监督部门不能全面详细了解政府采购过程,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致使采购文件永久缺失,或者虽未永久缺失,但影响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决策,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影响评标过程、中标、成交结果、项目执行,或者严重侵害中标供应商或其他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或者骗取、侵占、挪用国有资产,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1、(1)伪造、变造、借用属于非实质性要求的材料骗取中标、成交;(2)提供与事实不符的属于非实质性要求的材料骗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1)采取欺骗手段冒充他人名义参加政府采购骗取中标、成交;(2)伪造、变造、借用属于实质性、资格性要求的材料骗取中标、成交;(3)隐瞒在经营活动中重大违法记录,虚报产品质量骗取中标、成交;(4)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导致项目废标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在一个项目中提供多份实质性、资格性要求的虚假材料,或者在多个项目中多次提供实质性、资格性要求的虚假材料。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1)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谋编写招标文件时非实质性条款存在倾向性,排挤其他供应商;(2)恶意反映其他供应商投标条件非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1)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谋编写招标文件时实质性条款存在倾向性,使其他供应商丧失中标、成交机会;(2)恶意反映其他供应商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者产品、服务存在缺陷;(3)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影响评审结果、合同订立或者致项目废标;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在一个项目中多次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或者在多个项目中多次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1)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编写具有非实质倾向性的招标文件;(2)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但未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1)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编写具有实质性倾向的招标文件,导致只有唯一商品或服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并中标、成交;(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更换中标、成交产品或服务,或者增加合同金额超过法定限额;(4)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导致采购项目废标,影响采购人项目进行;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变更合同内容或者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影响采购人项目进行,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项目废标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1)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被有关部门认定为犯罪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2)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致使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被有关部门认定为犯罪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1、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但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1)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2)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导致采购项目废标,影响采购人项目进行;(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意图变更合同内容或者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要求的协议。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多个项目多次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通过谈判变更合同骗取财政资金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监督部门作出决定或者决策前能主动改正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监督部门作出决定或者决策前不能改正,或者导致监督检查工作无法开展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提供虚假情况,导致监督部门据此作出错误决定或者决策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

依据财政部第61号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规定处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1、(1)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在10%以上30%以下;(2)隐瞒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但不影响政府采购考核结果,处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

2、(1)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在30%以上50%以下;(2)隐瞒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考核结果,处7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3、(1)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在50%以上;(2)隐瞒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考核结果,或者损害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取消其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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