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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1909-00962 组配分类: 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政府购买服务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安徽省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 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 文号: 皖人社秘〔2014〕8号
生成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19-09-26
关于印发安徽省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 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26 00:00 来源:宁国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40号)要求,现将《安徽省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试行)》(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适用范围及原则

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是指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一定的方式、标准和程序,对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基层平台”)提供的就业服务质量、社会效益、受益群体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服务绩效给予适当的补助。

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坚持保障基本、以事定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促进基层平台和辖区劳动者建立契约服务关系,不断提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购买公共就业服务的主体,负责牵头组织和监督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二、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目录和补助标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公布《指导目录》;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就业创业工作的需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就业资金状况等因素,会同财政部门在《指导目录》基础上适当增加1-3个公共就业服务项目,新增项目应有明确的服务标准和具体的评估措施。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量入为出、精打细算的原则,根据资金总量、工作开展情况,商财政部门对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上下不超过30%。

三、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实行绩效评估

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创业服务等6个项目,依据安徽省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实名制服务记录、就业信息进行核查、评估;促进充分就业项目的绩效评估,采取评分制和好中选优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省级充分就业社区、街道、乡镇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村的评估、认定;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市、县级充分就业社区、街道、乡镇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村的评估、认定,并应当参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1〕39号)的认定标准、考核细则,制定具体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周期。

四、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安排及使用

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所需资金可从省转移支付或地方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助、信息系统维护、就业服务设备购置和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经费,其中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助支出不低于基层平台获得补助资金的40%。

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提出购买服务补助意见,重点补助社区、行政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补助标准、实施程序、评估措施等,及时向基层平台公布。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向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购买就业服务的新模式、新机制,不断提高就业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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