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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依申请公开案例】浙江衢州市中院信息公开司法建议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12-07 发布日期: 2018-12-07
【依申请公开案例】浙江衢州市中院信息公开司法建议书
发布时间:2018-12-07 00: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 字体:[]

原标题: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知情权

【背景】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依法行政、打造“阳光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途径。近年来,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公民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形日渐增多,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案件也呈不断增长的态势。

  2017 年,浙江省衢州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案件 25件,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9件。败诉案件中,有7件是由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主要情形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逾期答复、未按要求答复等。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的高败诉率反映出行政机关思想上对政府信息公开不够重视,工作中未严格依法行事。

  为了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助力法治政府建设,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总结相关案件中行政机关工作存在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书。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2018]浙衢法建第3号

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期,本院审理了周某两次起诉你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经过归纳总结,你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

  1.关于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是否明确的问题。在前述两案中,周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是“不符合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条件被清退人员名单”,但在后一案件二审中,周某明确其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是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自查自纠表。由此可见,虽然你单位对周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周某亦两次提起行政诉讼,但直至二审周某才明确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由此造成了行政与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是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起点和基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院建议,在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首先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断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是否明确,如果不明确,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2.关于引导申请人对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进行合理说明的问题。周某申请公开信息的用途为“生活所需”,该描述过于简单,你单位在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对该用途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也未作明确判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款规定:“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根据该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对特殊需要作出合理说明后,法院可以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因此,为了妥善处理申请和避免败诉,建议对类似信息用途不具体、不明确的情形,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合理说明。

  3.关于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说明理由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后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所援引的《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亦规定,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答复书仅仅援引了该规章条文的部分内容,便得出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结论,没有任何说理。该条规定中可以不予公开的前提是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申请人的特殊需要无关,而答复书对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没有作出判断。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没有说理首先是明显的程序瑕疵,其次难以使申请人信服,申请人极有可能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建议与其在复议或诉讼程序中被动应诉,不如尽早在答复书中主动说理。

  4.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范围问题。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精神,政府信息以主动公开为原则,依申请公开为例外。在前述两案中,你单位没有对申请的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信息作出审查,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的理解不够全面。建议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首先要判断该信息是否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如果不是,再判断是否符合依申请公开的条件。

  以上建议请予研究处理,并请将处理结果于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函告本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效果】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讨论,制定了整改落实措施,并书面回函如下:

  一是加强学习。收集整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汇编成册,开展系统学习,做到学懂弄通做实。

  二是仔细审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判断内容、用途等是否明确,主动指导申请人进行变更、补正等工作。

  三是强化说理。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的说理,明确不予公开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申请人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

   四是主动公开。甄别政府信息公开类别,若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及时主动公开,努力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在今后信息公开工作中,将努力提高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人民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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