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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1512-00358 组配分类: 征收标准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5-12-25 发布日期: 2015-12-25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25 00:00 来源:市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皖国土资〔2015〕27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
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对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补偿工作,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布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正确理解、准确把握规定要求。要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全面、准确地宣传调整新征地补偿标准的依据、原则、水平和有关内容,争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考虑、周密安排,会同财政、劳动保障、农业、民政等部门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新标准的实施工作。
二、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
凡在2015年3月1日以后批准的征地,一律按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公告、补偿。2015年3月1日以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在批准后新标准实施前,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市、县人民政府已按原批准的标准补偿的,仍执行原批准标准;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三、及时调整并公布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
设区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针对不同农作物,以及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程度等,调整市、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经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按规定听证后,于2015年8月底前报省厅审查。审查通过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厅备案后执行。设区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县(市、区)调整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要在县(市、区)论证、听证后,汇总、平衡各县(市、区)调整的补偿标准,按规定报经审查、批准、备案后执行。
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周期与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周期相同。
四、准确把握新标准实施中的有关具体问题
(一)关于行政区划调整后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
新征地补偿标准在调整或公布实施期间,因行政区划调整,乡(镇、街道)、村(社区)撤销、合并、更名等原因,公布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名称与《通知》公布名称不一致的,征地时按《通知》公布名称对应的原行政区划范围确定的区域(区片)标准补偿,并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执行中予以解释说明;但属于跨县级调整乡级以下行政区划,《通知》公布的补偿标准低于区划调整后所在县(市、区)最低补偿标准的,按《通知》公布的区划调整后所在县(市、区)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二)关于“特殊地类”的把握
《通知》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其中的“特殊地类”是指征地前种植(或养殖)经济价值较高农作物(水产品)的土地,如大棚蔬菜地、花卉种植地、精养鱼塘等。
(三)关于国有农场周边多个区域(区片)的认定
《通知》规定“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其中的“多个区域(区片)”是指与该农(林、牧、渔)场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相接壤的周边有2个以上《通知》公布的区域(区片)。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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