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0111222F/201902-00154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文号: | 宁政规〔2019〕1号 |
生成日期: | 2019-01-16 | 发布日期: | 2019-01-16 |
有效性: | 有效 |
宁政规〔201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驻宁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国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国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宁国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省国资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资产权〔2016〕144号)、《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产权〔2015〕65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预〔2017〕559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各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拟定本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有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十七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母公司)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审核出资企业的市属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增资事项。其他国有企业的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和审核由其母公司、国有出资方或市政府授权机构负责。
因产权转让或增资致使国有出资方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金额较大、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产权转让的具体程序按照《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以下情况之一经批准的产权转让行为,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但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一)市属国有控股以上企业(母公司与母公司)之间,以及非隶属同一母公司的市属国有控股以上公司之间的产权转让行为,经市政府批准;
(二)市属国有控股以上企业(母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以及由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市属国有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产权转让行为,经国有出资方批准。
第二十一条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第二十三条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增资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一)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有出资企业增资的;
(三)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四)增资企业和企业出资方均为市属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的。
第二十四条企业增资行为的具体程序,按照《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企业账面值或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转让对象为非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转让行为发生在市属国有控股企业之间的除外)进行。
企业账面值或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资产对外转让(转让对象为非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国有出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确定的转让方式进行转让。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按照《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第二十七条经市政府或相关监管机构批准,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应将下列文件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产权转让方案、产权转让协议;
(二)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
(五)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国有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应将下列文件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增资方案、增资协议;
(二)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出资方情况的报告;
(三)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增资企业的国有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
(五)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必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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