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补助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含因农村学校无寄宿条件而租宿在校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持扶贫手册);低保家庭学生(持城乡低保证)或持《特困职工证》;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成员身患重大疾病致家庭陷入困境的学生(含非寄宿的)应当得到优先资助。
申请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进取;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生活费补助用于补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开支。
(二)补助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生1000元/生·年,即500元/生·学期;初中生1250元/生·年,即625元/生·学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比照初中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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