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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规范 文号: 0
生成日期: 2013-04-12 发布日期: 2013-04-12
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3-04-12 00:00 来源:宁国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对刑事、行政执法中涉案财物的管理,强化办案民警的法制观念,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刑事、行政法律以及国家财政部、公安部、安徽省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中所涉及的与违法犯罪事实有关的物品、款项。

(一)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扣押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嫌疑物品。

(二)办理治安案件中,依法查获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嫌疑物品。

(三)公安行政管理中,依法查封、扣押、收缴的财物和违禁品。

(四)由办案部门代为保管的被羁押人员的随身物品。

(五)其他涉及案件与嫌疑人的各类财物及违禁品。

第三条涉案财物的管理工作实行逐级审查、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物随案走、案结物清、及时处理的原则,并及时录入宁国公安涉案财物管理系统。。

(一)各办案单位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和具体条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暂予保存、移交等工作,并设置专室或专柜。

(二)对采取扣押、收缴、追缴、没收等措施获取的涉案财物,办案单位自行拍照或录像后,由办案人员在三日内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并移交局警务保障室保管(警务保障室确定专人保管),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三日之内移交的,经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可由办案部门暂予保存,特殊情况消除后应当立即移交。异地扣押的财物,从办案人员返回到本地开始按上述规定移交。除案件侦查必须的证据外,暂予保存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五日。

(三)案件在七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不将涉案财物移交局警务保障室。但涉案财物处理情况须存入案卷备查。在扣押的财物当中,作为证据使用并根据有关规定应随案移送的,在移送前填写《移交物品清单》,办理交接手续,然后入副卷备查。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或不宜随卷移送的物品除外。检察院、法院退回的移送物品由各办案单位接受并交局警务保障室专职保管人员。

(四)承办单位在办理案件中扣押的财物、被羁押人员的随身物品,在不影响案件侦查(或调查)、处理的前提下,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发还被害人、当事人,并填写《发还物品清单》,办理发还手续。

(五)对已办结的各类案件的涉案财物,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没收款、没收物品、非法所得和无主物品的变价收入等应及时上缴市财政部门。

(六)在扣押、收缴的物品中,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文件资料、反动内容的、淫秽的物品,具有腐蚀性的物品,以及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等,原物不随案移送且不随卷保存,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统一送交治安管理大队专人保管,并注明标识专门存放。需要处理的必须填写《处理物品清单》,经市局研究后,由治安管理大队处理。依法予以销毁的,应有销毁记录、现场照片或录像。

(七)对于扣押收缴的易变质物品中需即时处理的物品,不得入库保管,在拍照或录像后,应由承办人员呈报“处理物品报告”,经市局研究后,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条涉案财物入库

(一)各办案单位需移交局警务保障室的涉案财物应依法开具相应清单,尽快入库,最多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重要、贵重的涉案财物24小时以内)送交涉案局警务保障室统一存放。

(二)涉案现金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可参照前项规定时限办理手续;不满1000元的,应在收到钱款后的24小时内交本单位内勤处,存折、存单、有价证券等要注明存款银行、帐号、定(活)期、币种、金额数。

(三)涉案财物入库时由保管人员与送交人员及时清点,确认无误后,由保管人员填写《保管、提取、财物清单》一式三联,经双方签名后,一联交案件承办人员,一联随物品入库,一联留存。

(四)填写清单要详细,须注明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质地、数量等;金银饰品要尽可能注明重量、颜色、记号等特征,有价证券要注明年份、期限、数额等;机动车要注明牌号、车型、路码数。

(五)对扣押的赃车和涉案机动车辆,各办案单位要派专人做好检查,并将车辆行驶证及钥匙在三日内交局警务保障室专人保管,指定停放地点。

(六)对查获、收缴的毒品,及时送交刑事侦查大队,在化验鉴定后应注明毒品名称、数量和含量,密封后一律由刑事侦查大队统一专人负责保管和处理。

(七)对不易写清楚的物品,可进行清点、封口并由财物持有人签名后交保管人员存放。

(八)对可能变质过期的物品,应由承办单位注明保质期限,进行清点后交专人统一保管,并应在物品保质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变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时一并处理。

(九)对扣押的涉案物品,凡通知被害人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凡是上交国库的赃款或变价款,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查证属实,应报告财政部门予以退还。

第五条各涉案财物保管部门对于涉案财物应当建立统一台帐、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逐案逐物登记,分类保管。

(一)保管人员凭《保管(提取)财物清单》及时登记造册,交物品编号入库,做到帐物相符,妥善保管,防止霉变、丢失、损毁、被盗等事故的发生。

(二)对暂时扣缴的不易保存的物品,经市局研究批准后,可按有关规定拍卖或收购,变价款由各单位入帐暂予保存,待结案时一并处理。

(三)对涉案无主物品以及结案后某些不需要或无法归还当事人的物品,由办案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市局研究批准后可进行拍卖,或由二人以上在场监销,并在《处理物品清单》上签名。

(四)被羁押人员的随身物品,根据案件的处理结果,在释放或移交其他部门执行时,应发还本人(或家属),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发还和移交均须办理手续。

(五)被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人员的随身物品,对其中与案件无关的,应由办案部门填写移交清单移交看守所或拘留所代为保管后退还当事人,看守所和拘留所应设专柜并确定专人保管随身物品。

第六条涉案物品提取

(一)当需要发还、随案移送或侦办案件需要临时提取涉案物品时,承办人员必须经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到涉案物品保管处办理提取手续,临时借用完毕后应立即归还入库,并由保管人员记录备查。

(二)在提取交接时,承办人员与保管人员须当面仔细清点、核对,并在《保管(提取)财物清单》存根上签注提取部门、姓名和日期后,方可取出。

第七条涉案财物管理和监督

(一)市局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局办案中涉案物品管理负总责;分管局领导、承办单位领导和办案民警对执法中涉案物品管理各负其责。

(二)涉案物品保管人负责各单位罚没、扣押物品、随身物品、涉案无主物品和现场遗留物品的接收、保管、处理,对所管理财物的安全负责,未经单位领导批准,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涉案物品。

(三)保管人员发现被保管物品短缺、丢失、损毁、替换的,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由局纪检、督察、法制部门核实后,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上述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予赔偿;涉及违纪违法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涉案物品严格实行报备案制度,办案单位对扣押、返还、移送、没收、销毁、拍卖各个环节,按照每月一报的要求以书面形式报局法制室备案,法制室做好备案登记,并实行每月一查、半年一清理,每次检查、清理后将情况书面上报市局并抄送有关职能部门。涉案物品处理一律由法制室提交市局研究决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借用、挪用、使用、调换、截留、私分、销毁、变卖涉案财物。贪污、侵占涉案财物的依法处理。

第八条对涉案物品的处理,依法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第九条市局纪检、督察、法制负有指导、监督、检查、查处的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局法制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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