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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文号: 宁政规〔2018〕7号
生成日期: 2018-11-30 发布日期: 2018-11-30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30 00:00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驻宁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2017年修订)、《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2017年修订)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宁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国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的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的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五条 完善政府投资审计监督管理体系,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按照“统一管理、分类审计、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原则,统筹政府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类资源,建立由审计机关主导、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协同、社会审计参与的审计监督体系。

  市发改、财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国土、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税务、金融、国资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审计机关依法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定期对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政策法规宣传和典型案例分析等,开展建设项目审计业务培训,交流探讨,提高内部审计水平。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人员和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

  审计机关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意见。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四)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五)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七)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八)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九)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事项;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市审计局组织和实施审计的项目,社会中介机构协审费用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内安排。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审计经费可以从财政预算内安排或者在项目成本中列支。

  购买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通过招标、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在使用依法建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时,应建立完善项目分配机制,审计服务费用应体现优质优价,对费用估算金额达到我市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要履行招标程序,不得在备选库中直接选择。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价款结算办法及其相关计价依据,可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在合同中约定对虚报结算造价的惩罚条款,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按下列办法分类办理,其中:

  (一)投资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列入审计机关年度计划的,由审计局组织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投资额50万元(含50万元)-20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从协审库中委托协审机构实施审计,协审费用不得突破招标确定的标准,并依据双方订立的合同对其进行管理。同时,须在正式审核报告出具后15日内报市审计局备案。

  (三)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自行委托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结(决)算审核。

  (四)对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结算审核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发现有违政府相关规定或认为有必要审计的,审计机关将对其结算进行审计,并在财政预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及专项审计中重点审查。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当在投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利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作出的投资评审结论。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据实调整。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中介参与审计的监督,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和采用PPP等模式建设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市审计局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国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宁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宁政规〔201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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