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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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以案说法十一】中暑非小事,隐瞒疾病和真实年龄的劳动者发生重症中暑,法院这样判!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29 发布日期: 2023-06-29
【以案说法十一】中暑非小事,隐瞒疾病和真实年龄的劳动者发生重症中暑,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3-06-29 11:12 来源: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案情摘要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12月4日发布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终203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如下:
  1.张某自2017年3月19日起受雇于宁波市江北某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厂房搬迁以及在10多米高的铁皮房内分拣塑料瓶等工作。天热时,公司为每名工人配备一台电风扇进行降温。
  2.2017年7月23日,公司工作场所当天最高气温达39.9度,公司负责人要求张某和工友从下午1点半开始继续在室外从事厂区搬迁工作,张某在下午工作过程中感到身体异常不适,向公司管理人员请假未获允许,张某最终工作至晚上7点方才下班。
  3.张某在下班后即出现意识不清等情况,后于当晚送至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救治。住院治疗至同年8月3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热射病多器官功能不全(神经、肝脏、肾脏);2.吉兰-巴雷综合征;3.肺部感染;4.电解质代谢紊乱;5.高血压病。出院时遗留有四肢瘫痪未能治愈。
  4.张某入职前未告知用人单位其患有高血压病及右侧侧脑室体部旁软化灶等疾病,并故意隐瞒实际年龄,应聘时说五十几岁,提供了修改过的身份证复印件。
  5.双方曾自行委托宁波市第一医院对张某受损进行职业病诊断,该院于2018年6月25日出具诊断结论为职业性重症中暑(热射病)。后公司不服,申请宁波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重新鉴定,该委作出鉴定结论为:(1)维持宁波市第一医院原诊断结论;(2)本次诊断结论:职业性重症中暑(热射病)。
  6.2018年12月25日,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如下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因热射病致伤与职业高温工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高血压病及右侧侧脑室体部旁软化灶等疾病与发生热射病无关;现遗有左侧肢体肌力Ⅳ级,右侧肢体肌力Ⅳ级以上伴排尿、排便功能部分障碍,评定为人体损伤六级伤残;因人体损伤与职业高温工作致热射病致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建议为70%—80%。
  7.法院认为,公司现无法证明变造过的身份证复印件系张某提供,即便该复印件系张某提供,因该身份证复印件上的身份证号码与张某身份证号码一致,而身份证复印件上出生年份与张某身份证号码上显示的出生年 份明 显不一,公司理应发现但未能发现,说明公司自身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8.法院认为,劳动者在39℃以上的高温环境下、在铁皮厂房内从事塑料瓶分拣工作时仅凭一台电风扇降温明显不够,对此,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还采取了其他适当的降温措施,故,应视公司未能采取符合要求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9.法院认为,张某发生热射病其损害后果系公司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未按规定对张某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确定其是否适合高温作业所致,即张某的损伤与职业高温工作引发的热射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10.法院认为,公司对张某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445248元、护理费37877元、后续护理费236081元等相关费用,合计809674元。二审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上述判决。
案例分析
  炎炎夏日即将来临,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千万别把中暑当小事,因为中暑和热射病只有一线之隔。劳动者一旦发生了中暑,在所处的高温作业环境下,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急救,可很快就发展成了热射病。热射病为重症中暑,如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死亡率极高。部分热射病幸存者经过治疗仍会留下永久性的脑损伤、肝肾功能炎症损伤,需要长期治疗,比如本案中劳动者张某发生热射病后,经过救治仍发生了四肢瘫痪后遗症,法院支持确认了张某出院后12年的后期护理费,并且之后的后期护理费若实际发生,张某可另行主张。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中,虽然张某年事已高,自身存在高血压病等疾病是造成损伤后果的客观因素,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张某的年龄因素和个人自身疾病并非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因此,张某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也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因热射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责任,本案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公司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因用人单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造成一名劳动者发生重症中暑并致六级伤残的严重后果,承担并赔偿了劳动者各类经济损失共计80余万元,教训深刻,令人警醒!
//温馨提示//
  气温过高、湿度大、风速小、体弱、对热不适应、劳动强度过大和时间过长、过度疲劳等都易诱发中暑。近年来,我市少数用人单位因夏季高温天气长时间作业导致中暑甚至死亡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各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夏季高温中暑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要在高温作业场所增添必要的足够的通风或降温设备,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开展防暑降温、中暑急救等知识培训,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心理健康辅导、应急处置等健康服务,防止职业性中暑发生。
  防暑降温是一项季节性很强的劳动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用人单位要及时依照规范及时组织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对不适合继续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岗位。各用人单位要配备充足的防暑降温清凉、含盐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出现异常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处置,减少高温中暑事故、预防热射病的发生。
  对室外作业的环卫、外卖、快递、工地等露天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高温时段长时间户外作业。各用人单位应加强防范意识,及时了解劳动者身体状况,发现劳动者有任何中暑症状应须及时处置,并及时拨打电话,将病人送到医院进行救治。
  高温作业劳动者要学习防暑降温知识,了解高温危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造成中暑。劳动者应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进行就业前或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凡患有未控制的高血压、慢性肾炎、未控制的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未控制的糖尿病、活动性肺结核、肺气肿、全身瘢痕面积≥20%以上(工伤标准八级)、癫痫、重病后恢复期及体弱者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高温作业劳动者在夏季要保证有充分的睡眠和休息,防止过度疲劳。特殊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如铸造行业炉前工,须佩戴隔热面罩并且穿着隔热、阻燃、通风的防热服。在高温天气里,无论工作量大小,劳动者都需要增加液体的摄入,不应等到口渴时才喝水。如需在高温环境里进行体力劳动,至少每小时喝2-4杯水(500-1000毫升),水温不宜过高,含盐饮料最佳,饮水方式以少量多次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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