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旺生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关注建筑工地超龄农民工权益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超龄农民工从事建筑施工作业存在安全隐患,施工单位不应安排超龄农民工从事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如需使用超龄农民工,建议双方签署用工合同、施工作业安全协议。施工单位应为超龄农民工购买商业保险,切实保障超龄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减少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发生。宣城市拟定试行《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提出安责险可以补充工伤保险,对超龄人员等未能及时参加工伤保险或无法参加保险人员提供了风险保障。
感谢您对建筑业市场发展的关心!
办理类别:A
联系单位:宁国市建设监督管理站
联系电话:4037056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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