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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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2年行政强制分表(含实施依据、条件、程序)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2-14 发布日期: 2022-12-14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2年行政强制分表(含实施依据、条件、程序)
发布时间:2022-12-14 09:16 来源: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2年行政强制分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条件 程序
行政强制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逾期未恢复原状的。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从事企业和个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审查阶段责任:查处违法案件时,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确需进行登记保存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部门负责人根据报告作出是否予以登记保存的决定。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本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4、执行阶段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5、事后监管: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 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未取得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施工现场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未取得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工程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 扣留人行道违法停放的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人行道违法停放的非机动车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从事企业和个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审查阶段责任:查处违法案件时,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确需进行登记保存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部门负责人根据报告作出是否予以登记保存的决定。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本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4、执行阶段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5、事后监管: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无照经营的户外场所或物品 查封涉嫌无照经营的户外场所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2.《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五)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无照经营的户外场所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从事企业和个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审查阶段责任:查处违法案件时,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确需进行登记保存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部门负责人根据报告作出是否予以登记保存的决定。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本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4、执行阶段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5、事后监管: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用于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行政强制 强行拆除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建设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从事企业和个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审查阶段责任:查处违法案件时,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确需进行登记保存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部门负责人根据报告作出是否予以登记保存的决定。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本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4、执行阶段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5、事后监管: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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