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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209-00078 组配分类: 起草说明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宁国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修订说明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28 发布日期: 2022-09-28
《宁国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修订说明
发布时间:2022-09-28 09:46 来源: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起草修改背景和目的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我市于20181224日印发了《宁国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宁政规〔20188号),自政策发布以来,对房地产市场起到了积极有效的监管作用,但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对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节点和拨付比例与工程实际建设进度所需求的资金尚有一定的差距。为进一步创优营商环境,增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将预售监管资金更有效的用于项目建设,更好地保障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特对《实施意见》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二、修订过程和政策依据

(一)修订过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为防止在资金监管过程中未能有效发挥预售资金在项目建设时的使用效率,我局对房屋建筑工程各工程进度节点所需工程款项比例做了详细的调研,充分考虑资金的使用比例与项目建设进度是否吻合,并与原《实施意见》相关条款做比较,在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意见后,拟定《实施意见》的条款修改内容。修改内容已经过相关部门多轮讨论、完善,并报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市场监管局公平性审查。

(二)政策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文件: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将原意见中第一条的政策依据进行修改,将宣城市已废止的《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342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184号)文件依据予以删除,增加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文件依据。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以下资金使用节点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

1.项目地面工程进度达1/2使用资金额度为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原30%调整为40%

2.项目地面工程进度达3/4使用资金额度为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原40%调整为50%

3.项目主体结构封顶,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为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原50%调整为60%

4.项目工程进度达主体结构完成并通过验收,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为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原65%调整为70%

5.项目主体工程外立面竣工结束、拆除脚手架后,通过现场核验,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为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85%;(增加节点)

6.项目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原80%调整为95%

7.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记,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原95%调整为98%,剩余2%重点监管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商业银行、国有企业等金融机构出具相应额度资金的保函,可以拨付使用。

8.完成住宅小区竣工综合查验后,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三)将第十五条第二款“在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应将最后节点使用的5%比例的重点监管资金划转至宁国市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作为代管资金进行监管,待开发项目完成小区竣工综合查验后予以退还”予以删除。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等以下材料向市房管中心提交提取重点监管资金的申请,市房管中心应当审核相关资料,并对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进行现场查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拨付。

1.项目地面工程进度达1/2、3/4、主体结构封顶,经现场核验,提供现场照片及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进度情况证明;

2.主体结构完成,提供主体结构验收证明;

3.主体工程外立面竣工结束、拆除脚手架,经现场核验,提供现场照片及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进度情况说明;

4.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5.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记,提交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

6.完成住宅小区综合查验,提交《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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