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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文字解读】《宁国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0-27 发布日期: 2022-10-27
【文字解读】《宁国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0-27 14:03 来源:宁国市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出台背景: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我市于2018年12月24日印发了《宁国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宁政规〔2018〕8号),自政策发布以来,对房地产市场起到了积极有效的监管作用,但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对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节点和拨付比例与工程实际建设进度所需求的资金尚有一定的差距。为进一步创优营商环境,增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将预售监管资金更有效的用于项目建设,更好地保障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特对《实施意见》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 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 号)文件精神。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自2018年政策发布以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对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顺利建设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本次政策修订,对预售资金监管的流程结构、工程节点、拨付资金比例进行了调整优化,确保将预售资金按不同的工程进度节点更合理的使用到本项目建设中,保证了项目顺利建设、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按期交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体制机制已全面形成,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方式也加快转变,让城市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城市治理水平全面提升,购房户买房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
  三、研判和修订过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为防止在资金监管过程中未能有效发挥预售资金在项目建设时的使用效率,我局对房屋建筑工程各工程进度节点所需工程款项比例做了详细的调研,充分考虑资金的使用比例与项目建设进度是否吻合,并与原《实施意见》相关条款做比较,在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意见后,拟定《实施意见》的条款修改内容。修改内容已经过相关部门多轮讨论、完善,并报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市场监管局公平性审查。
  四、工作目标
  对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资金均纳入监管范围。目前监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有34个,监管楼栋总数350幢,监管资金余额8.45亿元。确保将预售资金按不同的工程进度节点更合理的使用到本项目建设中,保证了项目顺利建设、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按期交付使用。倾力打造宜居、绿色、智慧的人文城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购房需求的美好向往。
  五、主要内容
  (一)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政府监管、银行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监管资金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对用于支付建筑安装、设施配套等建设费用的预售资金进行重点监管。重点监管资金监管标准为:房屋总层数为 6 层及以下为 2400 元/平方米,房屋总层数为 7-11 层为 2700 元/平方米,房屋总层数为 12 层及以上为 3000 元/平方米,以后每两年根据建筑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对足存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一般监管资金,可按本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提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住宅该小区综合查验终止。
  (二)市房管中心负责建立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信息化管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以下资金使用节点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
  1.项目地面工程进度达 1/2 时,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为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 40%;
  2.项目地面工程进度达 3/4 时,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为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 50%;
  3.项目主体结构封顶,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为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 60%;
  4.项目工程进度达主体结构完成并通过验收,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为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 70%;
  5.项目主体工程外立面竣工结束、拆除脚手架后,通过现场核验,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为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 85%;
  6.项目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 95%;
  7.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记,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 98%,剩余 2%重点监管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商业银行、国有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相应额度的保函,可以拨付使用。
  8.完成住宅小区竣工综合查验后,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等以下材料向市房管中心提交提取重点监管资金的申请,市房管中心应当审核相关资料,并对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进行现场查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拨付。
  1.项目地面工程进度达 1/2、3/4、主体结构封顶,经现场核验,提供现场照片及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进度情况证明;
  2.主体结构完成,提供主体结构验收证明;
  3.主体工程外立面竣工结束、拆除脚手架,经现场核验,提供现场照片及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进度情况说明;
  4.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5.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记,提交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
  6.完成住宅小区综合查验,提交《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备案表》
  六、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对资金拨付设置受理、审核、审批流程;二是强化项目现场建设进度审核,对企业申请拨付资金的工程进度节点进行现场查看,拍照记录,收集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三是对拨付资金使用去向严格监管,重点监管资金拨付与施工总包单位及分项配套工程施工单位,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四是运用信息技术落实预售资金监管,从资金入账、拨付比例计算、拨付资金申请、资金拨付等环节全部通过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排除人为干扰,同时做到银行、企业、房管三方按月对账,确保资金安全;五是加强督查,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政策咨询部门:宁国市住建局
  联系人:程志远
  联系方式:0563-403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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