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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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20032569337/202209-0006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2年9月第五周行政处罚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30 发布日期: 2022-09-30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2年9月第五周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2-09-30 11:18 来源: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备注
王建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2****6219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96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 2022年9月22日9时30分许,当事人王建在宁国市河沥街道三里亭路路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罚款 2022年9月22日9时30分许,当事人王建在宁国市河沥街道三里亭路路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王建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0.020000 2022/09/27 2022/09/27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宁国市吉祥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81083697092J 何文懿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97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2022年9月23日16时40分,当事人宁国市吉祥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皖P3B377搅拌车在宁国市东风路与青龙东路交叉口运输散装货物(商砼)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罚款 2022年9月23日16时40分,当事人宁国市吉祥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皖P3B377搅拌车在宁国市东风路与青龙东路交叉口运输散装货物(商砼)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0.090000 2022/09/27 2022/09/27 处罚决定日期+1年
陈军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6236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98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2022年9月28日9时20分,当事人陈军在宁国市汪溪街道办事处新岭路驾驶赣C·C9746货车运输散装货物(凝石膏)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罚款 2022年9月28日9时20分,当事人陈军在宁国市汪溪街道办事处新岭路驾驶赣C·C9746货车运输散装货物(凝石膏)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陈军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0.090000 2022/09/29 2022/09/29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毛龙飞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6212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99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2年9月29日上午8时,当事人毛龙飞在东津路东津小学附近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尚城留香苑促销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罚款 2022年9月29日上午8时,当事人毛龙飞在东津路东津小学附近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尚城留香苑促销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毛龙飞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0.050000 2022/09/30 2022/09/30 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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