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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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6475761XE/202209-0000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九月第一周行政处罚结果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02 发布日期: 2022-09-02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九月第一周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时间:2022-09-02 08:21 来源: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备注
帅宝主 自然人 身份证 330124*4611 宁农(渔)罚〔2022〕29号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2022年8月5日19时至6日4时,当事人帅宝主使用3根抛竿,在港口湾水库黄村水域钓得2尾鳙鱼计13.12千克,被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罚款 1.没收渔获物2尾鳙鱼计13.12千克;
2.对帅宝主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0.200000 2022/8/26 2023/5/26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许传飞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31*3231 宁农(渔)罚〔2022〕30号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2022年8月5日22时至6日1时,当事人许传飞使用3根抛竿,在港口湾水库霞乡水域钓得1尾鳙鱼计5.68千克,被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罚款 1.没收渔获物1尾鳙鱼计5.68千克;
2.对许传飞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0.200000 2022/8/26 2023/5/26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胡志远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2*3816 宁农(渔)罚〔2022〕31号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2022年8月5日21时至6日3时,当事人胡志远由张桥陪同,使用1根钓竿,在港口湾水库赤坑坞水域钓得鳙鱼2尾计重13.73千克,被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张桥未实施垂钓作业。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罚款 1.没收渔获物鳙鱼2尾计重13.73千克;
2.对胡志远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0.200000 2022/8/26 2023/5/26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曹富 自然人 身份证 330124*1112 宁农(渔)罚〔2022〕32号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2022年8月5日20时至6日3时,当事人曹富、周新潮使用2根抛竿,在港口湾水库赤坑坞水域钓得鳙鱼4尾(6.8千克/尾、5.7千克/尾、6.5千克/尾、8.9千克/尾),被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罚款 1.没收渔获物鳙鱼4尾(6.8千克/尾、5.7千克/尾、6.5千克/尾、8.9千克/尾);
2.对曹富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0.200000 2022/8/26 2023/5/26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周新潮 自然人 身份证 330124*1131 宁农(渔)罚〔2022〕32号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2022年8月5日20时至6日3时,当事人曹富、周新潮使用2根抛竿,在港口湾水库赤坑坞水域钓得鳙鱼4尾(6.8千克/尾、5.7千克/尾、6.5千克/尾、8.9千克/尾),被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罚款 1.对周新潮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0.200000 2022/8/26 2023/5/26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杨保军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2*1516 宁农(渔)罚〔2022〕34号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2022年8月5日19时至6日4时,当事人杨保军使用1根钓竿,在港口湾水库赤坑坞水域钓得4尾翘嘴红鲌、1尾鲤鱼计重3.69千克、1尾鲢鱼计重6.45千克,被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罚款 1.没收渔获物6尾(4尾翘嘴红鲌、1尾鲤鱼计重3.69千克、1尾鲢鱼计重6.45千克);
2.对杨保军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0.200000 2022/8/26 2023/5/26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徐进 自然人 身份证 330124*3713 宁农(渔)罚〔2022〕35号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2022年8月5日20时至6日3时,当事人徐进、邱少华使用2根钓竿,在港口湾水库赤坑坞水域钓得鲢鱼1尾计7.99千克、鳙鱼1尾计7.33千克,被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罚款 1.没收渔获物鲢鱼1尾计7.99千克、鳙鱼1尾计7.33千克;
2.对徐进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0.200000 2022/8/26 2023/5/26 处罚决定日期+1年
邱少华 自然人 身份证 330182*2638 宁农(渔)罚〔2022〕35号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2022年8月5日20时至6日3时,当事人徐进、邱少华使用2根钓竿,在港口湾水库赤坑坞水域钓得鲢鱼1尾计7.99千克、鳙鱼1尾计7.33千克,被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罚款 1.对邱少华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0.200000 2022/8/26 2023/5/26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汪建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2817 宁农(渔)罚〔2022〕37号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2022年8月5日23时30分至6日3时30分,当事人辛丰使用1根钓竿,在港口湾水库赤坑坞水域钓得鳙鱼2尾(1尾鳙鱼计5.98千克、1尾鳙鱼计重6.18千克),被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罚款 1.没收渔获物鳙鱼2尾(1尾鳙鱼计5.839千克、1尾鳙鱼计重7.155千克)、翘嘴红鲌11尾;
2.对汪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0.200000 2022/8/26 2023/5/26 处罚决定日期+1年
王胜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2*8211 宁农(渔)罚〔2022〕37号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2022年8月5日21时至6日3时,当事人汪建、王胜使用2根钓竿,在港口湾水库赤坑坞水域钓得鳙鱼2尾(1尾鳙鱼计5.839千克、1尾鳙鱼计重7.155千克)、翘嘴红鲌11尾,被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罚款 1.对王胜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0.200000 2022/8/26 2023/5/26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辛丰 自然人 身份证 330523*5215 宁农(渔)罚〔2022〕38号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2022年8月5日23时30分至6日3时30分,当事人辛丰使用1根钓竿,在港口湾水库赤坑坞水域钓得鳙鱼2尾(1尾鳙鱼计5.98千克、1尾鳙鱼计重6.18千克),被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罚款 1.没收渔获物鳙鱼2尾(1尾鳙鱼计5.98千克、1尾鳙鱼计重6.18千克);
2.对辛丰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0.200000 2022/8/26 2023/5/26 处罚决定日期+1年
王云龙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2*6834 宁农(渔)罚〔2022〕40号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2022年6月30日19时,当事人吴永爱、林上景(已另案处理)驾车至宁国市甲路镇云赤路北端停车场,乘坐王云龙驾驶的快艇至宁国市港口湾水库赤坑坞水域实施垂钓作业,结束垂钓后乘坐王云龙驾驶的快艇上岸,王云龙于7月1日5时许通过微信收取吴永爱、林上景服务费930元。2022年8月5日19时,当事人曹富、周新潮(已另案处理)驾车至宁国市甲路镇云赤路北端停车场,乘坐王云龙驾驶的快艇至宁国市港口湾水库赤坑坞水域实施垂钓作业,结束垂钓后再乘坐王云龙驾驶的快艇上岸,王云龙此次收取曹富、周新潮服务费430元(现金交易无凭证)。王云龙开艇为垂钓人员提供支持与服务且收取服务费的行为被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王云龙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叁拾元整(¥930.00);
2.对王云龙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0.200000 0.093 2022/8/26 2023/5/26 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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