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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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土地上青苗补偿工作的通知 文号: 宁政办〔2021〕9号
生成日期: 2022-08-19 发布日期: 2022-08-19
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土地上青苗补偿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9 10:49 来源:宁国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被征土地上青苗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责任分工
  被征地上青苗补偿工作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土地收储单位具体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被征地上青苗补偿工作,市财政、发改(物价)、审计、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配合相关单位做好补偿工作。
  二、青苗补偿原则
  1. 已征收为国有的土地或收回、收购的国有土地上重新栽种的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2. 已征收的集体土地但青苗未补偿的,其地面上栽种的苗木、经济林等,在合理栽种密度范围内的,按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详见附表),超出合理栽种密度的苗木以及未成活的苗木不予补偿。
  3. 拟征收的集体土地,其地面上栽种的苗木、经济林等,在合理栽种密度范围内的,按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详见附表),超出合理栽种密度的苗木以及未成活的苗木不予补偿。
  4. 拟征收的集体土地,按照青苗补偿标准支付补偿费用后,其地面上重新栽种的苗木一律不予补偿,坚决杜绝二次补偿。
  三、加强已收储土地管理。对国有土地及已支付补偿费用的集体土地,按照《宁国市加强已收储土地管理工作意见》(宁政办〔2016〕55号)切实加强管理。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政办〔2017〕18号自行废止,相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宁国市被征土地青苗(绿化苗木)补偿价格
  2. 宁国市被征土地青苗(经果林)补偿价格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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