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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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00R/202206-00038 组配分类: 招标采购
发布机构: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问答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6-29 发布日期: 2022-06-29
《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问答
发布时间:2022-06-29 16:00 来源: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1.问: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如何收取?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以上政策仅针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政府采购法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40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不高于合同金额的10%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40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有关的工程(包括与其有关的货物、服务,限额标准从其规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皖财购〔2022〕556号文有关要求。

2.问:政府采购项目预付款怎么执行?

答: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比例,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即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均应当按照皖财购〔2022〕556号文规定约定预付款。

项目分年度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40%,不高于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70%例如,公路大修工程合同金额3000万元,预算分两年安排,每年1500万元,则每年都应支付当年度预算1500万元的40%-70%(即600万元-1050万元)的资金作为预付款。

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即中标(成交)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可以降低预付款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主要为物业保洁项目、绿化养护项目等),此类项目可以降低预付款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

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书面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没有约定预付款的,经供应商申请,采购人可以支付预付款。即原则上预付款的有关条款应当写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文本内但在合同签订前,供应商提供有关书面材料主动提出无需预付款或者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按照申请修改合同中的预付款条款。若采购人在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中没有明确预付款条款,供应商可以提交书面材料向采购人申请支付预付款,但预付款的比例不能高于有关政策规定。

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担保措施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即采购人如需要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中明确。若属于供应商申请支付预付款的,也应当在正式的合同中明确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供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采购人收到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后,应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项目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完成预付款支付工作。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规定。40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有关的工程(包括与其有关的货物、服务,限额标准从其规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皖财购〔2022〕556号文有关要求。

3.问: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应在什么时间签订?

答:采购人应尽量缩短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不得晚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签订合同,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签订的除外。采购人不得在采购合同中随意添加采购文件中没有约定的事项。即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签订合同的,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说明及佐证材料。如遇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可以延迟签订。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4.问: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如何支付?

采购人应当在项目完成且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履约验收。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应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进行审计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延迟付款。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供应商可要求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人民银行LPR支付逾期利息。即项目完成后,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人发起验收申请,原则上应当提交纸质的验收申请。采购人在收到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开展履约验收,履约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履约验收的有关材料,相关验收人员应当对验收结果签字确认。验收合格且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具发票,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资金支付。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合同中约定逾期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处理条款,对无故逾期支付资金的,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

5.问: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比例是多少?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全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以上规定适用的前提是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皖财购〔2022〕556号文所称工程包括: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40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40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有关的建设工程。简单来说就是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60万元)的工程项目。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按照以下方式实现:1.将项目整体或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3.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多家中小企业。

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徽采云”平台政府采购任务书中的预留份额实施政府采购。未按照规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应在意向公开和采购公告中说明不予预留的具体原因,主动接受市场主体的质疑投诉。不予预留的项目按照以下要求填写:本项目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X款之规定,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具体原因如下(需结合项目情况详述不予预留的原因):......如对此项内容有疑问,可通过XXX方式进行质疑。

6.问: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是多少?

答: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的货物、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给予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即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给予小微企业合适的价格扣除优惠,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落实工作中切忌“一刀切”。

7.问:供应商如何入驻“徽采云”电子卖场?

答:“徽采云”电子卖场采用承诺入驻制征集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相应的供应及实施能力,未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等,同意遵守《安徽省政府采购“徽采云”电子卖场网上超市供应商承诺书》的企业均可办理入驻手续。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入驻。

8.问:采购意向不满30日怎么办?

答:除框架协议、网上商城采购,以及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全部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阶段性专项债和年中下达的资金除外)。目前“徽采云”监管系统已上线“特殊事项标记”功能,因紧急情况等特殊因素需提前发布采购公告的项目,由采购人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在监管系统进行标记。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精神,2022年已下达的政府专项债券要在6月底前基本发行完毕,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在此期间,凡通过徽采云平台采购监管系统下达任务书的专项债政府采购项目,均视为紧急情况,对其采购意向公开时间不作要求。各市(县、区)财政局应遵照执行,并协调采购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及采购代理机构抓好落实。

9.问:采购意向公开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中小企业份额、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原因、供应商对预留份额的质疑投诉渠道、是否一签多年项目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时,应明确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将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项目名称变更或采购预算金额变动达到30%以上的,应当重新公开采购意向。

10.问: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怎么办?

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第二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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