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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5124U/202205-00097 组配分类: 临时救助
发布机构: 宁国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政策法规】宁国市2022年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03 发布日期: 2022-05-03
【政策法规】宁国市2022年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5-03 10:01 来源:宁国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贯彻落实省、宣城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要求,不断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根据《宣城市2022年临时救助实施方案(宣民社救〔2022〕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要求,以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按照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科学界定临时救助的范围和标准,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目标任务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坚持兜底线、救急难,做到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实现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三、实施内容

(一)救助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或符合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亡、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经济损失或一个时期支出陡增,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因突患疾病需要紧急治疗,个人和家庭暂时无法支持或无力支持的;因自我创业失败、就业下岗,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其他急难情况需要救助的。

2、支出型救助对象。因基本医疗、基本居住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因家庭成员一直残疾,造成个人负担的康复、护理等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长期困难的;因子女就学(不含自费择校、出国留学等高消费教育)造成家庭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

(二)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2.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方式。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3.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对于同一困难情形、同一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种救助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救助,救助金额靠近取整。

1.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和困难程度分档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救助标准控制在不低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困难程度稍重的,救助标准控制不高于低保标准4倍;困难程度较重的,救助标准控制不高于低保标准6倍;困难程度严重的,救助标准控制不高于5000元水平救助;困难程度特别严重的,“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金额。

2.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应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市低保标准的2-10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市低保标准的2-6倍。

(四)救助程序

居民申请临时救助,由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和审批。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交居民身份证、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等申请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社区)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具体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按照《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民社救〔2021〕20号)执行。

(五)备用金制度

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乡镇(街道)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临时救助备用金由民政局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转移支付至乡镇(街道),资金采取按需循环拨付。动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实施救助的,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作配合。民政局、市财政局要建立定期沟通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临时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资金保障。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临时救助资金保障机制,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做到精准救助,突出绩效管理,确保临时救助资金足额安排、及时拨付、规范使用和效益发挥。动员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加大对政府临时救助的补充支持力度。

(三)加强考核监督。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应当积极会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临时救助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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