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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205-00008 组配分类: 政策举措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金融支持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举措的通知 文号: 宁政规〔2022〕4号
生成日期: 2022-05-06 发布日期: 2022-05-06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举措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06 11:54 来源: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宁国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举措》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国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举措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推进国家创新型县(市)建设,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创新发展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与支持范围
  1. 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4000万元,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 本政策适用于我市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法人。
  二、扶持政策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 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普惠政策。对当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达到200万元不足1000万元、增速达20%的企业,对当年度研发经费新增部分按照不超过3%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上限不超过3万元;研发经费投入达到1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增速达到15%的企业,对当年度研发经费新增部分按照不超过3%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上限不超过8万元;研发经费投入达到5000万元不足1亿元、增速达到10%的企业,对当年度研发经费新增部分按照不超过3%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上限不超过20万元;研发经费投入达到1亿元以上、增速达到10%的企业,对当年度研发经费新增部分按照不超过3%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上限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企业开展新产品开发、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2. 强化科技创新项目支撑。对企业单独或参与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按其当年国家拨付项目经费实际到账金额的5%奖励项目研发团队,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承担的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给予配套支持。
  3. 设立市本级科技专项,引导企业开展新产品开发等关键技术攻关,按照不超过企业研发投入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支持产学研一体化建设
  4. 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共同开展项目开发的,按实际支付技术开发经费的20%给予补助(需提供合作协议原件、发票原件及汇款凭证原件),单个企业单年度补助不超过50万元。
  5. 对我市企业购买高校院所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市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20%的比例给予经费补助(技术合同需在科技局登记备案,同时提交购买合同原件、发票原件及汇款凭证),单个企业单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四)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6.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异地整体搬迁至我市,并通过省科技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强化科技孵化体系建设
  7.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宁国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每年给予10万元运营补贴,补贴年度不超过2年;对各类科技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在国家、省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宁国市级及以上各类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入孵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1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
  (六)加强农业科技创新
  8. 设立科技特派员专项工作经费,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服务乡村振兴。(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9. 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 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单独或联合企业在本市创办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形式的新型研发机构,以及省内外知名检测机构在我市设立公共检测服务平台的,纳入我市一事一议奖补范围,给予必要的场地、设备购置等优惠政策;获得省认定及绩效考核资助奖励的,按省资助奖励金额1:1配套资助。
  (八)强化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11. 由宁国市产业投资集团设立市科技创新基金,根据创业团队及项目综合评定情况,以股权或债权等方式给予100-1000万元支持。
  12. 设立1000万元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推动省科技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以科技信贷等方式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对年担保费率不高于1%的科技担保业务给予担保机构1%/年的担保费补贴。
  13. 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的,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给予配套支持。
  (九)鼓励重大科技成果创造
  14.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自然科学、技术发明、技术合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下同),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自然科学、技术发明、技术合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5. 鼓励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响中国”安徽省创新创业大赛、安徽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对进入省赛区决赛的,给予2万元奖励,进入全国赛区决赛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总决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鼓励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
  16. 每年组织50家企业开展宁国市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培育工程,以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高价值创造体系,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形成一批高价值专利和专利布局,防范经济风险,打造宁国市核心产业核心竞争力。对入选培育工程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10万元奖励。(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附则
  1.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扶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2. 以上奖扶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经市科技局审核并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科技局组织兑现。
  3. 本奖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中共宁国市委办公室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五大倍增”行动计划的通知》(宁办发〔2021〕19号)中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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