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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农(种子) 罚〔 2021 〕1号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经营档案案 |
宁国市迎升农资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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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 |
2021年10月29日,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宁国市霞西镇霞西中街的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仅提供其经营的“德核杂油8号、沣油737、荣华油7号”三个油菜品种的进货凭证、未能提供种子经营档案记录,经库存盘点已销售63袋;当事人未能提供其经营的“天油10号”油菜品种的进货凭证和种子经营档案记录,该品种经盘点库存8袋,经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调取供货单位种子经营档案核实该油菜品种已销售17袋;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经营档案。 |
行政处罚: 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四)项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1年12月16日 |
本案于2022年1月10 日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