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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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MB1903316T/202204-00009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宁国市税务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宁国市税务局2022年一季度意见征集情况说明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4-06 发布日期: 2022-04-06
宁国市税务局2022年一季度意见征集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22-04-06 08:36 来源:宁国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税务行政法规、规章由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无权制定。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第六条规定,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县以下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2022年一季度,宁国市税务局主要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宣城市税务局有关规定,暂未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故无意见征集和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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