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国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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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24*2218 |
宁农(渔)罚〔2022〕1号 |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
2022年3月2日14时30分至15时45分,当事人曾庆国在宁国市西津河刘村坝坝上水域,撑划竹排,使用渔具(俗称地笼网的定置串联倒须笼壶10条),捕捞渔获物16尾(乌鳢2尾、黄颡鱼2尾、沙塘鳢1尾、鲫鱼11尾),被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
罚款 |
1.没收渔获物共计16尾(乌鳢2尾、黄颡鱼2尾、沙塘鳢1尾、鲫鱼11尾,已被放归宁国市西津河刘村坝坝上水域); 2.对曾庆国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0.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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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16 |
2022/12/16 |
2023/3/16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1134170276475761XT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1134170276475761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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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年 |
341881 |
2022/3/17 |
公开 |
2022年3月2日14时30分至15时45分,当事人曾庆国在宁国市西津河刘村坝坝上水域,撑划竹排,使用渔具(俗称地笼网的定置串联倒须笼壶10条),捕捞渔获物16尾(乌鳢2尾、黄颡鱼2尾、沙塘鳢1尾、鲫鱼11尾),被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
关于曾庆国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