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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202-00088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靖风)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2-25 发布日期: 2022-02-25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靖风)
发布时间:2022-02-25 10:35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安徽靖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TFF7P9N

法定代表人:刘恒

地址: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众益电子信息产业园6号楼5楼

当事人:刘恒

居民身份证号码:3****************1

职务:安徽靖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住址:宁国市港口镇灰山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年1119日,我局接到第四方巡查单位马鞍山桓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及宣城市支队向我局反馈,安徽靖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1020日对安徽铭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开展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比对监测时,采样人员未将所采集的水样带回实验室分析,但出具的比对监测报告中却有COD、氨氮的实验室测定值。比对报告中COD、氨氮的数据无法溯源、凭空编造,行为涉嫌篡 改伪 造监测数据。我局于20211126日对安徽靖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自动监控管理制度行为予以立案。

经我局调查,现已查明:20211020日,安徽靖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对安徽铭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比对监测时,采样人员采样过程中一次性采集三份水样,未按技术规范要求与水质自动采样系统进行时间等比例或流量等比例进行采样;当天在线监测系统显示COD浓度小于30mg/l、氨氮浓度小于2mg/l,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要求,应使用标样代替实际水样进行测试,比对监测报告应采用实验室配比的标样浓度值作为数据来源,但采样人员却将剩余标样当水样带回交实验室做样,并以实验室测定数据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以上事实,有《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标准使用液配制记录、采样原始记录、样品交接记录、样品分析原始记录、现场视频监控、照片、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我局于2022年1月29日以《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罚告[2021]063号)和《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环听告[2021]040号)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安徽靖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刘恒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安徽靖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罚款拾万元整 (¥100000.00)。

2、对安徽靖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恒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限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余凯 吴大勇 电 话:0563-4017440

址: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317室

2022年2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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