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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202-00012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久天)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2-08 发布日期: 2022-02-08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久天)
发布时间:2022-02-08 16:18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宁国久天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B

地址:宁国市汪溪办事处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丁省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2月27日对你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11月18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经调查,发现你公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磷酸二酯年产量为1500吨,2020年磷酸二酯生产量为2144吨,项目的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环评文件、2021年《磷酸二酯车间统计》、《磷酸二酯项目固定资产投入明细表》、部分设备购买发票、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副本)》、个人身份证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29日以《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罚告[2021]062号)和《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环听告[2021]03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限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玖佰零玖元整(¥75909.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卓   话:0563-4017438

址: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318室邮政编码:242300



202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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