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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202-00011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鑫荣)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2-08 发布日期: 2022-02-08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鑫荣)
发布时间:2022-02-08 16:13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宁国市鑫荣五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

地址:宁国市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西路95号

法定代表人:何荣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0月13日对你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1年10月12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车间门口露天焚烧塑料包装物等垃圾。有《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24日以《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罚告[2021]0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限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元整(¥154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龚贤军卓   话:0563-4017438

址: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318室邮政编码:242300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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