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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202-00010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艾定)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2-08 发布日期: 2022-02-08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艾定)
发布时间:2022-02-08 16:07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安徽艾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8NAP3R5K(1-1)

地址:安徽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山园区宜黄线竹韵竹业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郑刚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1月29日对你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11月27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进行新材料制品项目产品质量实验,无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有《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设备清单、部分设备购买发票、《车间出租合同协议》、《营业执照(副本)》、个人身份证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8日以《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罚告[2021]05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限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贰拾伍元整(¥5325.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卓     话:0563-4017438

址: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318室邮政编码:242300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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