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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关于加强和规范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文号: 宁职防组办〔2022〕1号
生成日期: 2022-01-17 发布日期: 2022-01-17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加强和规范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17 16:29 来源: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各企业、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621号),2019年以来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企业(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将被直接纳入国家治理企业基础台账数据库。为做好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和规范我市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测评价周期

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安徽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单,附件1),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以下简称定期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是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附件2)所列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企业。

3.职业病危害一般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4.采样检测时,企业正常生产要达到满负荷,生产负荷最低不得低于80%,避免在年初或年尾进行检测。对于有高温和特殊岗位生产的工作场所,应安排在高温季节(678月)和特殊岗位生产时进行检测。

5.上一年度未按规定开展定期检测或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企业,应在2022531日前完成2022年度定期检测。

二、检测评价范围

1.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范围应包含企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含劳务派遣、劳务承揽工作场所)。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的检测和评价,属于委托检测,不是法律法规要求的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

2.企业不得以部分岗位/工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委托检测代替每年全面的定期检测;不得以车间布置、工艺流程、岗位/工种设置等相似为由,只对部分车间/部门进行检测及评价。

3.技术服务机构在承接企业委托业务时,应向企业明确国家关于定期检测的相关要求,在企业没有开展本年度定期检测的情况下,自觉拒绝企业的委托检测业务,以杜绝企业以委托检测替代定期检测。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要求,企业应主动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工作,不得故意隐瞒本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等职业卫生真实情况。

2.企业应将工作场所使用的清洗剂、粘合剂、稀释剂、脱模剂等所有化学品原辅料情况进行汇总(用量、成分、规格、储存地点等),收集齐全各类化学品原辅料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建立化学品使用管理台账。

3.企业与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后,应将其生产工艺流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辅材料和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劳动工作制度以及上述化学品使用管理台账等与检测有关的情况,及时告知或提供给技术服务机构。

4.企业应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全面识别与检测,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对于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及关键岗位应加强关注、规范采样和检测,严禁遗漏。采样检测时上述岗位必须保证正常生产。

5.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主要包括: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6.关键岗位:耐磨铸造行业的修炉(打炉衬)、制砂、砂处理(加砂)、落砂、清理、掼球、抛丸、打磨、车间清理保洁;橡胶行业的炭黑配料、配胶、喷胶、涂胶、清洗、前处理;机械加工行业的清洗、配漆、喷漆、刷漆、浸漆、电泳涂装、电焊、打磨;电容器行业的喷金、打高频、注环氧;印刷行业的油墨配制、印刷、复合;合成革行业的配料、涂台;耐热套管行业的配胶、涂覆/成型;其他行业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7.企业对于成分不明的粉尘或含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应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确定粉尘性质;对成分不明的有机物应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挥发性有机物GC/MS定性(组分)分析,确定毒理性质。对于使用有机溶剂或易发生职业中毒的清洗、粘合、喷涂、喷漆(刷漆)、淬火、炼胶、硫化等岗位,应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苯、三氯乙烯、1,2-二氯乙烷、正己烷排除性检测。

8.企业应针对职业病危害超标岗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包括超标岗位名称、超标原因、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资金投入等。企业应根据整改方案开展治理工作,优先采用工程技术措施,从源头减少和降低职业病危害,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对于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不能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的,企业必须采取个体防护、减少作业时间等管理措施,降低劳动者接触水平,并切实做好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培训等工作。

9.在收到定期检测报告后30日之内(报告时限以检测、评价报告书落款日期为准开始计算),企业应将定期检测报告以及超标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为民服务中心)报告。定期检测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必须为PDF版本)各一份。

四、落实技术服务机构主体责任

1.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和《宁国市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十条措施》(宁职防组办〔20219号)的要求开展检测和评价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全过程管理,严把报告质量关,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

2.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作规范、标准要求,对企业现状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和分析,全面、准确辨识职业病危害因素,并进行全面检测,做到应检必检,如实出具检测与评价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建议和措施。

3.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有害物质样品的采集时,应当优先采用个体采样方式。现场采样应当选定有代表性的采样对象或采样点、采样时段,应当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的工作日和时段、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采样对象的数量和采样点必须满足标准要求。

4.技术服务机构要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对不合格工种或不合格检测点的超标原因要进行调查分析。技术服务机构要通过现场调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在对相关岗位物料使用/产生量、岗位作业方式、接触情况等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作业关键控制点和关键防护工种。

5.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原则上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检测并出具报告。技术服务机构要指导企业了解、应用检测报告,对于不符合、不合格以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作业关键控制点和关键防护工种等情况应予以讲解指导,同时按要求使用《职业病危害基础管理信息表》,指导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劳动者个体防护等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准确的检测数据和有效的评价建议,是指导企业全面辨识和防控职业病危害的有效手段,是政府部门开展职业健康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依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的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并落实职业病危害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并将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作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此项工作纳入本年度职业健康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要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内(园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要组织开展巡回检查和2022年职业病危害现状专项调查,尽快厘清本辖区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底数,以上一年度未开展定期检测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为重点,强化跟踪督导落实,督促有关企业及时整改,按要求及时完成定期检测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此项工作完成情况,需在2022630日前书面报送市卫健委。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企业报送的定期检测报告以及超标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要进行认真审核,对于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的检测的,要将检测报告退回企业,要求其完善或补充检测后重新报送,并要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及时完成超标点整改,对于逾期未重新报送或未完成整改的企业,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抄送市卫健委。

4.市卫健委要会同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和现状评价及存档、上报、公布的企业,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对于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企业,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予以从严处罚。

5.市卫健委、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定期质控抽查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项质控检查。在对企业进行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同时,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评价报告进行检查,并将报告数据与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核对,对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对技术服务机构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向发证机关上报机构不良诚信记录,暂停其在本市开展业务。

6.对于发生尘肺病、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病群发性事件的,市卫健委应会同属地、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依法倒查企业、技术服务机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安徽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单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

202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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